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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工作指引

广东省公安厅 2016811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建立我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告诫书,是指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出具的书面劝告劝诫。

    第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告诫:

    (一)情节较轻,尚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的;

    (三)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严格规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五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第三条规定告诫的情形的,应当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

    办案民警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填写《呈请反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附件2),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反家庭暴力告诫书》(附件1)并送达。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

    《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

    加害人拒绝签收《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可以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办案民警应当及时将告诫情况告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告诫书送达后的一个月内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

    第八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施行告诫书制度应充分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受害人请求不出具告诫书的,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附件:1、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2、呈请反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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