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电信案庭审纪实

    (天极网CPCW专稿) [2000-3-17 9:04:29]

    (CPCW特稿)倍受关注的罗定市电信局取消163、169专线包月制而引发的罗定网民告电信违约一案,在众多网民的注目下,从2月24日罗定169与163上网用户递诉状至3月16日,经过近一个月的准备,罗定市人民法院以较快的速度受理了此案,并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的第二天3月16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开庭进行了审理。

    昨天的审理是双方在法庭上的第一次交锋,罗定市网民聘请了佛山电信案中为陈德强成功进行申诉的游植龙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罗定电信一案,从事件的起因来说,与佛山网民告电信一案同出一辙。佛山网民告电信一审的结果给罗定网民以较大的信心。

    庭审从双方就包月制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展开,并进行了直接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游植龙先向被告代理律师提出两个问题要求回答:

    1、原告和被告是否就上网专线包月制构成了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认为合同有明确的有效期限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辨:

    1、原告和被告已经就上网专线包月制构成了合同关系;

    2、没有明确有效期限。

    针对第二个问题,审判官当庭认为合同是长期有效的。

    被告代理人同时提出:因电信行业为国家特殊行业,其推出上网专线包月制是在国家信息产业部默许的情况下推出的一种优惠措施,而取消专线包月制是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机密文件对包月制方面的要求而恢复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

    下午庭审时,法院令被告回答相关文件的文件号,被告答为有三个相关的文件,这三个文件分别是:

    1、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信部联清(1999)169号文;

    2、国家计委计价格134号文;

    3、粤价(1999)42号文),

    原告代理人认为:法院判案不应以秘密文件为根据,而应以法律为依据。被告在各种宣传场合以及其当初申请上网专线包月制时,均没有向用户说明上网专线包月是一种优惠措施,并提出:假如被告的此观点成立,此举已构成合同期诈骗行为。在办理包月制过程中,原告方对此的认识是上网专线包月制并非一种优惠措施,专月包月制为计时制是两种不同的服务方式并非价格条款,双方已就上网上线包月制只收月租(169上网专线每月60元,163上网专线每月120元)构成了合同,受合同法保护,被告以机密文件为由切断用户上网信号,取消专线包月制是不成立的。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双方的争执焦点:是否恢复包月制进行了辩论。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比较精彩的发言,每当原告代理律师发言完毕,在场的网友都报以热烈的掌声。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律师曾离席出去,引起网民的不满。

    法庭当庭对控辩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坚持被告执行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说无法接受,法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不能当庭达成调解,罗定市人民法院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

    因此案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政策与国家相关法律、国家有关部门政策与政策出台前既成事实下一定数量的个人利益不一致时中的比较复杂的关系,已经引起了社会关注。另一方面,由于取消电信包月制在全国是一个普遍实施的现实,不论是先前的佛山陈德强告电信违约案还是本案的判决结果,都将在全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从而引发国内其它地方相同案件的出现。但无论是什么结果,都反映出消费者的成熟,都反映出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成熟。这是社会的进步。

    罗定一案将会有什么结果,法庭将会做出什么判决,CPCW将继续关注,连续报道,并提供相关材料。敬请大家关注。(K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