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信案庭审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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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14日 14:49


佛山电信案庭审实记

  广大网民非常关心的陈德强状告佛山市电信局一案,昨天(6月13日)下午在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判决。原告陈德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游植龙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宝龙及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包月制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调整包月制为限100小时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承担责任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推出包月制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对包月制进行调整同样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被告至今为止都不能拿出任何当时的、直接的、有效的法律依据来证实其推出包月制和对包月制进行调整的合法性。被告以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和国家资费政策对市话费的调整为由来变更包月制是不成立的,因为从电信服务的强制缔约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看,在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一直提供该服务;而国家对市话费资费政策的调整并不是包月制变更的法定事由,市话与上网拨号专线是不同的类别和档次,更重要的是国家在此次资费政策调整时并没有提及到包月制的任何事项。被告并无权自行推出包月制,被告隐瞒其包月制未经批准的事实,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电信资费应执行国家定价,包月制是国家资费政策允许下、广东省邮政部门授权的允许被告自定的优惠措施,是有效的。被告对包月制进行调整也是有依据的,是根据国家资费政策对市话费的调整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包月制优惠措施没有约定期限,视为不明确,被告随时有权进行调整。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出示了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对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征询函的复函,大意是:征得广东省物价局的同意,认为佛山市电信局1997年推出的包月制虽有不足之处,但是有效的;1999年5月调整为限100小时也是有效的。

    原告代理人提出异议:对推出和调整包月制是否有效应以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无权作出事后认定。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被告直接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业务单位,其证明力的可信性值得质疑。对其调整包月制的效力作出事后认定也说明其费资费政策的为所欲为和极不合理性。

     法庭辩论结束,法庭试图进行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

    法庭在休庭二十分钟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佛山市电信局于1998年5月推出包月制服务合法有效,于1999年5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包月限100小时同样合法有效。原告陈德强要求恢复原包月制依据不足。因被告实际执行调整为包月限100小时的时间是从1999年6月份开始,故判决被告应退回1999年5月多收的243.72元通信费给原告,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庭后原告陈德强告诉记者:他花了上万元买了电脑回来上网只一个月,包月制就取消了。他说:“没有包月制,我不会买电脑,也不会上网,因为上网我消费不起。现在上网已成了瘾,欲罢不能;每小时4元的网络费外加通信费,每天上网几小时,一个月下来就是一千多元!”

  他表示,对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为全国各地同类型案件树立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