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2008年12月17日 A10版                                

离婚时要替配偶还债? 界定夫妻公共债务遇法律尴尬

    本报讯(记者/孙晓素) 昨日,在省妇联和省法学会举行的专题研讨会上,不少专家表示,如何界定哪些债务是夫妻公共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而且有时处理不当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

  深圳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余长秀就曾参与过一起维权案件。深圳的杨某与老公陈某感情不和,从2001年开始分居,陈某与家人没有联系。在2006年,杨某突然接到传票 ,陈某的同事王某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杨某还债。原来陈某从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以高额利息许诺先后向王某借款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王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后判定杨某应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执行后杨某每月总收入只有150元,造成生活极其困难。余长秀认为,这种现象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极为普遍,而这种司法上的尴尬对保护债权人和夫妻未借债方都十分不利。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也表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确认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夫妻共同生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它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行为的相对方,加重了夫妻行为相对方的责任。而且否认了夫妻之间人格和财产上的独立。他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建议修改。

  对于这种司法实践中的质疑,省法院民一庭法官金锦城则表示,这两条法规不存在矛盾,是一脉相承的,关键要看在实践中如何掌握。他认为,“法律的规定是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至于家庭一方是否受到伤害比起公共利益来,法律当然应该先保护后者。当然,碰到离婚时其中一方因为欠下赌债或巨额欠款而使得债权人来向其配偶逼债,开庭时会考虑具体情况,尽量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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