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9年6月12日 B01版                                

买房后悔权看上去很美

市消委会认为无条件退货要制定合理期限

  俗语说,“花钱难买后悔药”。不过,昨日有报道称,迎来首次大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其中,《消法》即将引入的“后悔权”,主要适用于包括购房在内的三类商品交易。

  一石起浪。“后悔权”犹如双刃剑,在保护购房者的同时,无疑也给房产交易秩序带来新的风险。由此,“后悔权”中退房的理由、退房时间、退房是否该收取“后悔金”的界定成了购房者和开发商最大的关注点。

  文/本报记者 曾永雄、林成宝、盘翊 漫画/黄珂展

  现状:楼市多陷阱 期待“后悔药”

  “如果有‘后悔权’,我就不会冤枉花这2000元了。”昨日,南海大沥某单位的刘巍,为《消法》即将引入“后悔权”击掌叫好。

  去年7月,年近而立的刘巍计划到大沥某楼盘买一套商品房。按开发商规定需支付1万元定金,由于当时没带足现金,他便按售楼人员的建议先交了2000元作为订金,并签订了一份订金合同。事后,刘巍家人算了一笔账,觉得不划算,建议他暂时不要买。可刘巍去售楼部要求退还2000元订金,却遭到了拒绝。

  “这不仅仅是个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说,他发现不少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处于平等地位。售楼合同往往存在陷阱、霸王条款,消费者承担的风险比较大,需要有“后悔权”来保护消费者。

  “‘后悔权’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前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向媒体介绍《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时如是说。 

  “我赞成有附加条件的‘后悔权’,最好是只针对不动产,如房地产市场。”游植龙说。事实上,在采访中,市民更多地把目光聚焦在房地产交易市场。

  争议:“后悔无需理由”VS“炒家”有机可乘

  “买后不能退,没法后悔。”市民伍志勋认为购房者是弱势群体,开发商常忽悠消费者。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后悔无需理由”。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认为,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商家很热情,有些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的购买行为是属于冲动性的,小额的商品买回家之后如不适用,不能退就只能自认倒霉。但大件商品,譬如房子,买了觉得不好,但不买就没有了高额定金,有时也只能“被逼”着购买。他认为,如果设定“后悔权”,就不需要规定消费者后悔的理由;否则,“后悔权”就没有任何的意义。

  不过,保利地产佛山公司营销总监张亮则坦言对此暂时“持观望态度。”张亮说,通常选择退房的消费者有的没有考虑好房子的价格、品质、适用功能,一时冲动购买了房子;有的可能是因为家庭变故,夫妻分手或者工作调动等因素导致后悔退房。这时,“后悔权”对其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如何界定所购买房者后悔退房的理由是一个问题。

  “购房者中,除了这些一般的客户外,更大一部分是投资者或者‘炒家’。”张亮说,一旦购房者有了“后悔权”,其投资或投机失误后出现大量的退房潮,风险无疑均将转嫁到开发商头上。这样一来,“后悔权”将可能助长和推动楼市新的投资潮和投机潮。为此,多次置业者是不应该有后悔权的。

  “后悔无代价” VS 滥用“后悔权”

  “既然‘后悔权’里规定要无条件退货,那就不应让消费者在后悔时付出任何代价。”王学堂、游植龙等法律人士,在后悔是否要付出代价时与刘巍等购房者达成了共识。

  但佛山房地产业协会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主任、佛山丽日集团房地产发展公司总经理钟统义认为,如果消费者都滥用这个“后悔权”,会给整个市场留下后遗症。

  “像有些购楼者在2007年高峰期时买的房子,到2008年楼市最低迷的时候,如这些消费者都后悔,都来退房,那谁来保障开发商的权益。”钟统义说,“后悔权”也存在难以做到公平的情况。在房子买卖时,如在认购阶段时,消费者可以反悔了。但如果双方都已签订合同,且合同都已备案,如消费者后悔,这种情况下是否要行使“后悔权”,就值得商榷。

  对此,王学堂和游植龙也均表示“后悔权”要转化为现实去执行有难度。“这个‘特别法’与之前的合同法是存在矛盾的。”游植龙说。

  焦点:后悔时间 多久合适难界定

  “据悉,美国的‘后悔期’是三天。”王学堂认为,“后悔权”时间要视不同的商品去定,小额商品后悔的时间可以短一些,大额商品的后悔时间长一些,如买汽车就可以有15天时间,房子就有一个月;游植龙则建议合理期间最好是在房屋没有交付使用前。

  “建设局、房管局等主管部门一直以来对于楼市有着监管,一旦出现了不确定的‘后悔期’就会搅乱市场信息。一些楼盘甚至可以利用购房者的‘后悔权’来捂盘,声称其所‘捂’的房子是购房者后悔退房的。”张亮认为“后悔权”的合理期限难以界定,将会助长虚假销售。

  说法:无条件退货要制定合理期限

  “如果后悔权制度能写入新修订的《消法》,那将是一项革命性的变革!”昨日,市消委会副秘书长欧阳光说,这可以帮助到“冲动型消费者”。目前的《消法》中关于“三包”责任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换言之,对于质量没有瑕疵的产品,消费者若想退货,是得不到《消法》的支持的。

  欧阳光说,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因此建立后悔权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改的《消法》引入的“后悔权”要真正能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不能与契约精神相违背,消费者也不能滥用“后悔权”。而吃“后悔药”要不要付出代价,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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