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年8月21日 GA12版 “二奶”是否应受法律制裁 “包二奶”现象引起奥一网友热议,赞成严惩和关爱、同情弱势群体皆有 本报讯 (记者李拉)是否应该修订法律严惩“包二奶”行为?“二奶”们是否应得到法律制裁?近日,这一话题在奥一网上的“广东妇联网上问策”中引起网友们的热议,不少网友赞成国家立法严惩这些包二奶、第三者现象,但也有网友认为部分“二奶”们也是被骗、无过错的弱势群体,也应该得到关爱。 网友建议严惩包二奶 网友王小骞就认为,目前《婚姻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以致侵害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件大幅增加。提出应该修订有关法律条款,对于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甚至以夫妻相称生儿育女的,也应视为重婚,以此来严惩“包二奶”行为。 另一名网友张秀娟也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增加“禁止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的内容。 有赞有弹争议性很大 这一建议得到了不少网友的赞同。 “赞成国家立法严惩这些包二奶、第三者现象,这种现象对社会、家庭、对孩子的危害太大”,“既然从道德上对这些人已无约束力,只有从法律上给予立法和重处,才能达到社会和谐”。 不过也有一网友就认为这一修订可操作性不高。他提出,现在“包二奶”只是一种婚外性关系现象的“泛称”,隐蔽性和流动性很强。在现实环境下,“二奶”更多地与权力和财富所依存,其存在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概念上的“金屋藏娇”,指望法律对其进行明令禁止,注定是一种奢望。 二奶应否受法律制裁 而话题的另一个焦点则集中在“二奶”们是否也应接受法律制裁。根据现行《婚姻法》中并没有对第三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条文,有网友就认为,对“包二奶”者,有过错的男方承担法律责任,插足者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有网友则认为,有部分“二奶”们也是被骗、被蒙在鼓里,甚至不计名利付出真感情,“只是爱情的时间出现错位”,她们也是受害者。 对此,婚姻法律专家游植龙律师就认为,网友们对于“包二奶”、第三者现象的讨论有其现实意义,但现在很多“包二奶”现象往往定性难,操作难度大。上升到刑法比较难,但是有可能在民法范围内修订实施。 而对“二奶”是否也要负法律责任,游植龙表示,这一争议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就有,他个人认为对于恶意插足对方家庭,对原配女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二奶”情形各有不同,所以法律的制定还是要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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