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2009年11月3日 A5版                                

“忠诚协议”为婚姻上保险?

其法律效力目前尚未得到全面认可;专家主张“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增加过错方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婚姻关系

  本报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王飙尘

  世间有婚姻关系的“保险锁”吗?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女性打电话咨询妇联的专家,打听“忠诚协议”的事,她们都寄望“忠诚协议”能对她们的婚姻起到保护作用,可专家却给她们泼了冷水———“忠诚协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上还存在争议,其法律效力并未得到全面认可。

  案例:再婚时签下“忠诚协议” 

  家住广州的何女士曾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再婚时她非常谨慎地和未婚夫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不仅将婚内AA制写入其中,还就忠实于婚姻问题作了特别约定:若一方在婚内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将支付对方经济补偿30万元。为了使“不道德的行为”更明确,何女士和未婚夫商量后决定,将这一行为确定为“婚外情”。

  虽然已经签订了“忠诚协议”,但何女士还是打电话到广东省妇联咨询维权专家团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告诉她,虽然国内近年来各地都有过“忠诚协议”上法庭的案子,但各地的判例各不相同,业界的认识也不统一。所以,就目前而言,还不能说“忠诚协议”一定具备法律效力。

  争议:司法实践中的无效和有效

  记者也注意到,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种认为协议无效,其主要理由是:夫妻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道德宣言,法院不应干涉感情问题,且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忠诚协议也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认定有效将使婚姻变质,变成讨价还价。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曾讨论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而明确: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种认为协议有效,其主要理由是: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原则。

  趋势:倾向于认可“忠诚协议”有效

  游植龙律师介绍,有地方法院就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今后的立法趋向上,更倾向于认为忠诚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目前在征询意见阶段)就有这样一款: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游植龙律师倾向于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既然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就应信守承诺,这样才有利于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使过错方增加违法成本,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他还提议,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可行,格式应该符合一定要求,最好有公证处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把关。

  建议:“忠诚协议”只是婚姻关系辅助剂

  游植龙律师表示,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一种进步,反映了夫妻契约意识的增强,说明现代人更加注重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指出,“忠诚协议”只是维系婚姻关系的辅助剂,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应当认识到:如果夫妻忠诚不是靠双方良好的沟通以及共同经营来保养,而是靠协议来约束的话,那就相当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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