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2010年3月8日 A11版

广东省高院四项新措遏制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可申请“保护令”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段勇 范贞

  多年以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家庭和谐的重要威胁,其受害者九成以上是妇女。今天是第100个“国际妇女节”,该话题将再次成为焦点。

  广东省高院昨天公布四项措施,对遏制家暴打出“组合拳”,通过大幅降低受害人举证标准,试点“人身保护令”及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统一裁判意见等方式遏止家庭暴力蔓延,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广东扩大试点“保护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家暴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请求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赔偿。二是对正在实施的家暴,受害人提出求助或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调解。

  “但无论是事后的惩罚机制还是事中的劝阻调解机制,都无法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再次受损。因此,建立事前预防机制更为重要。”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说。

  据了解,珠海香州区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指定的全国10家法院之一,率先在全省进行了试点。广东高院将再指定7家试点法院,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切实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保护期间仍施暴将拘留

  据了解,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6个月。

  如果期间发生施暴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广东法院决定,在全省指定6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中级法院,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指派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具有较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资深法官办理此类案件。

  而此前各地法院一般仅有刑庭、民庭、劳动庭、房产庭等,并没有家事审判庭。

  家庭暴力有“软硬”之分

  传统观念认为家暴仅限于一方通过肢体动作对另一方的伤害,很多受害人并不认为精神、经济等手段也可以产生暴力后果。广州中院2009年审理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认定构成家暴的有7件,全部是身体暴力。

  此外,夫妻之间发生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无端挑剔。在经济上、性生活、行为上进行控制,彼此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被称为“软暴力”。

  起诉施暴方:

  1.若被控施暴 被告要自证清白;

  2.不愿出庭做证,法院主动调查;

  3.受害人只需提供一项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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