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2010年11月20日 A03版
省妇联研讨会热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专家提出———

孩子抚养费应扩至大学阶段

有专家认为:首付房分割方式重挫婚姻幸福感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王飙尘、陈秋鹏报道: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女人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如“浮云”了?热点“忠诚协议”为何没写入司法解释?19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专家研讨会,与会的学界和业界的专家们纷纷就热点关注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同观点纷呈,研讨会热闹非凡。

  “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

  《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资深法律工作者黄淑美认为,现在的“小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恶意的,一种也是“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对此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恶意“小三”,早就把房子、车子揽入名下,不会等到分手的时候才来索财。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了,反正又不用“埋单”。她质疑这一立法的目的何在。

  广东工业大学的郭丽红教授观点独到,她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保护法,她质问:“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谁更值得保护?所以她建议这条规定可以删除。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建议,可以增加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向“小三”提出索赔的权利。

  “妇女保护”被削弱了

  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印象:即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一条引发了口水一片。

  黄淑美指出,每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感觉对妇女的保护程度就更削弱了。比如财产保护里,《婚姻法》对妇女的财产保护一次比一次差。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家公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她说,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又不学国际惯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

  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对此,很多专家颇有微词。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就认为,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共识———通常情况下结婚由男方买房的观点将受到冲击。“家里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会考虑,女儿嫁到别人家去也得给她买套房子,这样才有保障。”

  有位女性网友还这样说:“我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万一将来不幸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黄淑美认为,当初付首付的房款只占到了总房款的一小部分,为何在婚后另一方却没有要求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平等权利———我也可以补贴给你,然后把房子给我。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认为,这样的规定太过于现实主义了,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以单纯的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将大挫人们的婚姻幸福感,难怪有的人说这是一部“离婚法”。

  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游植龙律师建议,在这一条例应该加入“有重大道德义务”的前提下,比如有两夫妻,老公特别有钱,但对自己的家庭很冷淡,女方的父亲突然得了重病需要几十万元的医药费,这个时候,男方如果不给的话,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广东的专家们提出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但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方面。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于静认为,对于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该采取何种强制手段的问题还没得到解决,还有学习费用的问题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黄淑美建议,应该将离婚后对孩子抚养的范围扩大到孩子上大学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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