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还没有被独立的或有区别地对待。记者获悉,广东省妇联系统2010年共受理信访投诉39615件次,其中涉及家暴问题3874件次,比前年上升17.6%,家暴问题在各市、各级妇联信访中都占有突出位置。省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广东的家暴现象还是比较严重,从投诉情况来看,对孩子使用暴力的情况最为普遍。
而据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今年初公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发现86.33%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6%,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33%;所有案件中父母单方施暴的案件更为常见,占80.66%。
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近八成是10岁以下的儿童。其中,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和管教成为儿童遭受家暴的主要诱因。
尽管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努力,但有关儿童遭受家暴的报道仍未绝迹。省妇联儿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缺少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政府机构和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成为保护儿童工作实施的一个难点。
现状2:鲜见未成年人主动报案 困境:传统教育使公权难介入
根据报告显示,从家暴持续时间看,25.33%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只遭受一次侵害的案件中,大部分结果是未成年人受暴致死或被拐卖。从案件报道的内容看,施暴方式也都是较为严重的手段,主要有针对身体的虐待、故意伤害、性暴力、遗弃和出卖。
由此可见,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是一般的家庭暴力行为和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比较隐蔽,还没有被公众关注,也没有引起重视和公开的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后,主动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的,在统计中只占2%。村委会、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对发生家庭暴力负有劝阻、制止的责任,但是在统计中,却发现只有1件案件是村委会发现后报案的。
被父母控制之下的孩子如何能为自己提起申诉?有哪个机构来实施主动监管撤销名不副实的监护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陈海仪近日接受采访表示,如果家暴没有上升到刑法范畴,就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法律将其归类为自诉案件。对此,司法机关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小孩毕竟是父母的,而中国传统思想中有“不打不成材”、“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说法。由此,导致公权力介入家庭问题时有所保留。
公权力应当在哪些方面介入?介入什么程度?陈海仪指出,除了刑法条文的人身权利侵犯问题有所涉及,其他方面更多的是“考虑家庭成员自己的选择”。
广东省妇联咨询维权专家团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指出,番禺广碧饥饿女童事件,认为正是由于在家暴问题上,法律规定存在认定和强制措施方面的不足,使得证据不足以认定女童生父的行为达到虐待罪的标准,最终未能通过内地司法机关作出惩处。
解困:广州九部门联动实施保护机制
据了解,去年,广州市妇联、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九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广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落实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妇联组织;财政部门应将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而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中院已经有一套相当完备的救济措施,以保障诉讼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广州中院首创和组建了社会观护员制度、父母子女心理疏导制度,以及国内首家心理咨询测评室,通过社会招聘心理专家志愿作为“少年法庭之友”。
在庭前和审判过程中,社会观护员负责走访社区和街道。庭后,法院组织心理专家对父母和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修复家庭关系;在民事判决书上,采用“法官寄语”的形式,教育父母子女如何处理家庭关系。
判决后,法院按情况安排社会观护员继续走访社区和街道,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入学等问题,呼吁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帮助。此外,法院向公安、社区、街道等出具司法建议,提醒关注相关家庭可能存在家暴问题。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完成
记者获悉,在社会各界的呼吁和推动下,反家暴立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4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率立法调研组到珠海,就反家暴立法,尤其是“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设计及完善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
座谈会上,广东、陕西、湖南、安徽、重庆等反家暴试点法院的法官结合审判案例及审判实践就反家暴立法亟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全面反映了反家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了详细的立法建议。
据此前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我国已具备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起草完成。记者了解到,全国妇联从2008年开始提出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但由于时机不成熟等原因,直到今年,反家暴立法才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则表示,同居关系首入家暴范围、精神暴力与身体暴力一样应受到关注,是该草案的亮点。
●同居关系列入家暴范围
草案内容: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解读:在此次《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第一次把同居关系列入适用范围。全国妇联解释,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权,共在一个家庭,同居一家,无论什么关系遭遇暴力都可适用这个范围。
然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媛提出了质疑,认为草案这一观点缺乏法律基础,有认定同居关系合法化之嫌。
●不过性生活算“冷暴力”
草案内容:精神暴力是指通过长期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长期讽刺、挖苦、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解读:根据妇联的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已婚妇女曾遭遇过不同程度的精神暴力,这种暴力是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因此非常容易让受暴力一方患上抑郁症,所以这一群体应该成为《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对象。
宁媛指出,“冷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这里涉及到标准要怎么界定?每个人的承受能力都不一样,取证又应当怎么进行?”离婚诉讼中不少当事人都会提出精神暴力的内容,但至今为止没有一单是法院认定的。
●“人身保护令”或立法
全国妇联的草案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人身保护裁定的问题,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试点的“人身保护令”已有相当的成效。有关部门在相关研讨会上提出,要确立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制度,将“人身保护令”写入立法。
而据了解,继广东省珠海、中山等地先后发出“人身保护令”后,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也依法对一宗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人谭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禁止谭某对妻子黄某及其亲属进行殴打、威胁,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跟踪、窥视等妨碍申请人日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