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1年10月28日 市律协举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务问题讲座及研讨会 2011年10月22日,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主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务问题”讲座及研讨会。本次讲座由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主持,共吸引了300多名律师参加。 在讲座中,吴法官首先详细地介绍司法解释(三)的重要条文。随后,其结合自身曾经审理的案例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她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坚持、尊重了婚姻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并尊重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涉及财产问题上则落实了《物权法》规定确立的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司法解释也是为了平衡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利益。 当天下午,在市律协多功能厅举办了相同主题的研讨会,吴法官就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和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等问题,与律师展开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与交流。由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折射出方方面面的社会现实,更与婚姻生活密切相关,研讨会现场不时出现律师与律师之间就某一论点激烈讨论的场面。在热烈的相互学习和讨论中,律师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法条的正确解读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讲座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左),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