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2011年11月29日 A20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3个多月开始发酵 有已婚女子踩中三类房产陷阱 老公做假债 房子归家婆 文/记者黄蓉芳 通讯员王飚尘 因丈夫“制造”了一笔债,夫妻婚后合买的房子归了婆婆;丈夫付房款时从自己母亲的账户转账给开发商,离婚时夫妻合购的房也归了婆婆……今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自己子女所有。正是这一规定,也生出了诸多婚后财产的陷阱。在昨日由广东省妇联召开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妇联权益维护”研讨会上,专家对实施了三月有余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第一类陷阱:老公与“小三”串谋 老公60万低价卖房 “善意”买主是“小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介绍,利用其中的“善意购买”的人也不乏其人。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冰说,她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妻,男方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了,女方不知道。到了打官司时,男方“招认”已经把房子卖了60万元,钱已经花掉了。由于对方是善意购买,也办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女方追回该房屋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可是,让她始料不及的是,她的律师后来又了解到,原来那个“善意购买”他们房子的人正是男方的“小三”。最后通过银行查账得知,男方先将60万元打到“小三”的账户上,然后“小三”再假装支付款项“购房”。 第二类陷阱:老公与自己父母“串通” 婚后买房不署名离婚分不到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自己子女所有。“有的人就利用这一规定,想方设法把夫妻婚后合买的房子变成自己‘父母出资’。”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宋耀红举了一个案例: 有一对住在天河区的夫妻,婚后才买了房。在离婚时,女方心想,虽然房子的房产证上没有署她的名字,但那是婚后买的,怎么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可是,等到打起离婚官司时,女方傻眼了。因为男方跟他自己的母亲合谋“制造”了一笔债务。他首先让父母到越秀区的法院去起诉他,说当初他们买房的钱是两个老人借给他们的,现要求归还。于是,他通过法院拿到了这笔“债务”。随后,带着这笔“债务”,他又跟妻子打离婚官司。结果,这套他们夫妻两个共同购买的房子,摇身一变,成了他父母“出资”为他购买的房子。女方最终输了官司,丢了房子。 婚后买房老公借父母账户付款 宋耀红说,婚后合购房屋摇身一变成“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的案例不只这一单。还有一对夫妻,也是婚后买房,男方在付款时打了个歪主意。他先将钱转到自己父母的账户上。到付房款时,他再从父母的账户上将钱转到房地产商的账户,以此制造了一种“由父母出资”为他购房的假象。 结果,离婚时,一打官司,不仅房产证写的是男方的名字,这所有的证据也“表明”,房子是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儿子一方的赠与。于是,房子也变成了男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类陷阱:老公欲悄悄卖房 为防变心老公卖房 请姐姐蹲点房管局 刘冰说起的另一个故事也令人唏嘘。有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尽管也是婚后购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担心老公悄悄地把房子卖了。于是,她决定蹲守房管局,因为她知道老公要卖房子,必然会到房管局去办过户手续。 可是,她还在上班,不可能天天盯着。最后,她只好让已经退休的姐姐守在房管局天天帮她盯着。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有一天,男方真的来了。而且还真让女方年过60的姐姐逮着了。于是,姐姐赶紧告诉仍在上班的提心吊胆的妹妹…… 房子要联合署名没名的快加名 针对这种婚后财产陷阱,宋耀红提醒:“婚后购买的不动产,一定要联合署名,没有署名的,赶紧加名!加名!这很重要!” 广州律协婚姻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宇忠也提醒,一开始没加名的,感觉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就要赶紧积极去加名。 广州律协婚姻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对此也深表赞同。他又提醒,“加名”也要有技巧,“有一种名不能加”。他说,比如,婚后购买的房子,假设男方父母出资10万,女方父母出资20万,这种情况,即使房子是男方署名,女方也不要加名。“一旦加名,就变成了共同财产,一人占一半。”他说,“这种情况,女方应该保留自己父母出资的证据。” 游植龙再次提醒,夫妻双方约定赠与财产,受赠者多为女方。但是这种约定只要没有过户,是可以反悔的,所以约定了一定要马上办过户手续,“要把约定变成现实,否则无效”。 女性要学习理财自己管理财产 “在婚姻生活中,很多女性对自己的财产情况一无所知,甚至很多女性认为,夫妻说财产分割伤感情。”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于静说,她一向主张“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婚姻中的双方,不要认为一说财产就会伤感情,而是要有风险意识,因为“婚姻风险也是动态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利平也说,女性不能自己漠视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能总说“我不懂”。“要学习理财,只有你自己才是自己财产的最佳管理者。”各种案件表明,许多人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一无所知,结果离婚时损失惨重。 专家们最后一致建议,政府的婚姻登记处应该在每一对夫妻登记前,发放一本经营婚姻的指南,让双方明了自己在婚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复杂的财产制度和物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