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6年7月31日

鉴定胎儿性别不犯罪≠随便做

  日前,有市民向记者询问,上月底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原草案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这是否表示日后孕妇可上医院检查胎儿是男是女。
  记者走访医院发现,禁止非医学行为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并未取消。刑法不对胎儿性别鉴定定罪,性别鉴定仍难逃行政处罚,由于处罚非常严厉,医院及医生对此讳莫如深。 ■文/见习记者 施月英

  ■新闻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修正案删除了原草案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去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他们认为,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性别鉴定仍不可随便做

  日前,记者陆续走访了我市多家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院的B超室和妇产科门口无一例外,都贴有醒目的“禁止非医学行为胎儿性别鉴定”等标示。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由于对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非常严重,目前对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执行得非常严格,医院不提供此项服务。

  据介绍,孕妇怀孕期间,医生需通过多次B超为其检查胎儿发育情况,胎儿的性别则是检查胎儿发育情况必然带出来的结果。尽管受怀孕月份、胎位等因素影响,胎儿性别未必每次都表现得明显,但医生坦言得知胎儿性别的机会仍较多。市内一些医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在医院有亲友或熟人的孕妇可较易得知胎儿性别。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医生对孕妇情况熟悉,可能透露胎儿性别,但前提是确定孕妇不会因胎儿性别而决定是否流产。对于大部分孕妇,医生无法了解其是否会选择性别,因此仍须严格保密胎儿性别。

  性别鉴定难逃处罚

  根据上月底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将不属犯罪,但医生并不因此有权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据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介绍,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不触犯《刑法》,但这并不表明鉴定胎儿性别不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生仍将受到行政处罚。

  据游律师介绍,广东省《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非医学需要利用医学手段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或以赢利为目的进行此类鉴定的单位和医生,将被撤销医师执业牌照及专业技术执业资格。

  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负责人表示,除了某些遗传性疾病的排除需做胎儿性别鉴定之外,孕妇产检时,医生一般不会特别留意胎儿性别。即使在孕妇产检时,看到胎儿性别,也不会向其透露。该负责人解释道,“现在对非医学行为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太严厉了,不仅害自己,还可能连累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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