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防家暴开门立法
专家建言对家庭暴力应赋予社会干预权
南都讯 记者许晓蕾 通讯员王飚尘 “我们希望把家庭暴力定义为社会问题,明确赋予社会干预权。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任何公民或组织都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和求助;而受害人也能请求社会保护权。”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建议今年将形成一个完善的建议稿提交省人大法工委。3月31日,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女法官协会、广东省女政法工作者联谊会联合举办《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立法建议(讨论稿)研讨会。
家暴投诉居高不下
省妇联信访系统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各级妇联共接到关于家暴问题的投诉4215宗,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16.1%;2012年共接到关于家暴问题投诉4102宗,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18.2%,2013年共接到关于家暴问题投诉4187宗,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18.21%。 去年,在省妇联的推动下,省人大将反家暴立法列入立法规划。据杨世强介绍,《条例》立法建议(讨论稿)的特点是务实和具有创新性。比如第6、7、8条,赋予基层组织调查干预权,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避免公权力救济不及时伤害后果扩大。还有让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立案,并训诫施暴者出具《训诫书》;受害方离婚时可多分得财产,把家暴防治纳入教育等,都是一些新的提法。 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说,本次立法的方向应该是构建一个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体化的综合性立法,通过明确公安、妇联、法律援助等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责任,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处理好家暴的防治问题。
因家暴离婚可获70%以上的共同财产?
广州市律协婚姻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认为,让社会组织介入防治家暴,可以给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经济等方面帮助。不过,讨论稿提到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情节确定,分配给受害人的财产份额,应当不少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0%。他觉得立法可以向受害方倾斜,但具体比例有仍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