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羞辱”拷问假离婚
(本社记者 马丽红)近几年,为规避国家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制约,中国式“假离婚”开始粉墨登场——婚姻因此成为许多夫妻的获利工具。这也使得公共政策决策者面临着空前压力——既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也要适当给婚姻家庭松绑。
不用斥巨资买学区房,“假离婚”就能让孩子上名校,你想离婚吗?在拆迁补偿中,“假离婚”能得到双份补偿,你离不离?“假离婚”可避开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二套房产税,你会离吗?
“假离婚”的种种好处,让许多夫妻不惜离婚,占得利益后再复婚。某专业房产网站曾推出一个“为买房子假离婚,你愿意吗”的网络调查问卷,结果有64%的网友说“可以试一试”。一次,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电视访谈节目中也调侃说,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二套房,离婚能省下几十万元的高额利息,“要是我有这个购房需求,恐怕也要假离婚。”
因此,近年来,为规避国家各种制度和政策,中国式“假离婚”粉墨登场,婚姻成为许多夫妻的获利工具。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各种制度和政策却沦为了婚姻家庭的“第三者”。
直言不讳的任志强说,夫妻为买房“假离婚”不止悲壮,而且是“逼良为娼”。在中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里,房地产行业得的不是同一种病,却只吃一种药,这一定会有副作用的。“假离婚只是副作用中的一部分,还有其他更大的副作用在后面。”
2014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坦承:“如果一个政策造成一些人间的悲喜剧,这个政策肯定是有缺陷的。”
制度性羞辱
《生活新报》曾报道,一位教师家访时发现,昆明某名校附近一座公厕的门牌号居然落了24个人的户口。
所谓“制度性羞辱”,是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在该书中,他大力提倡建立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让社会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通俗地讲,制度性羞辱就是某种不合理的制度,让人不得不受到羞辱。有学者认为,“假离婚”就是一种制度性羞辱。
回顾2008年,房地产“国十条”出台,首次以政策性文件对于家庭购房做出限制,将政策与婚姻家庭捆绑,如规定家庭贷款买二套房首付款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2013年2月,房地产“国五条”出台,限购措施继续加码,各地细则不断强化,“婚姻家庭”又一次成为调控标准限制需求。
当频频出台的房产政策使婚姻红线不能承受房价之重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开始受到冲击,家庭结构遭遇解体,制度性羞辱——“假离婚”现象出现。
据媒体报道,“国五条”甫一出台,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的离婚率就呈爆发式增长,北京市一天的离婚数高达1000余对,比平时多一倍;天津市民凌晨3~4点到婚姻登记中心外面排队等着办离婚手续;一个月后,南京市登记离婚数4684对,是过去同期的2.4倍;去年2月,上海市民政局统计的离婚数据为3277对,3月份就骤增至7080对。
针对频频发生的假离婚现象,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外国经济史研究中心主任梅俊杰称,归根结底是一些政策规定不恰当,特别是出售二手房征20%个税和限购买房的规定,“如果想彻底解决为买房假离婚现象,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取消这两条规定。”
然而,捆绑婚姻家庭的除了房产政策外,还有拆迁政策、教育制度、低保发放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等。
例如,拆迁时为了多分一套房,夫妻之间“假离婚”的,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更是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夫妻离婚后,一户分为两户,每个户头不仅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而且还能各补偿一套安置房。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的费用。所以在上海浦东,曾有十余对夫妻为分到更多拆迁补偿上演了一场“集体假离婚”。
与婚姻家庭挂钩的还有教育制度。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取消择校,学生需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为让子女上名校,“假离婚”也不失为一剂“良药”:孩子的户口跟随离异家长净身出户后,通过假结婚迁入名校学区房,以满足“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要求。《生活新报》曾报道,一位教师家访时发现,昆明某名校附近一座公厕的门牌号居然落了24个人的户口。《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发现,乌鲁木齐市城区有近300万固定人口,人户分离总数超过20万人,其中18万人是“为了孩子上学,户口跟着名校走”。
“如果假离婚就能上名校,这样对那些花上百万元买学区房的家长来说不是很不公平吗?”一位家长发表看法说。因此,当家庭户口与入学门槛挂钩时,“假离婚”也暗流涌动。
除此之外,许多夫妻为使生二胎披上合法外衣,穿梭在“假结婚”与“假离婚”的路上:找一个信任的未婚或未生育亲友,让妻子假结婚后取得准生证。生下来之后,他们再离婚,然后夫妻俩重新领证复婚。
为拿到低保,许多夫妻也“假离婚”:双方户口分家后,没有收入的一方要求抚养孩子,另一方不付或者仅付少量生活费用,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按照低于当地城市低保的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两个人的“低保”。因为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的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低保审核不考虑家庭总收入,仅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准。
达到了“低保”条件后,低保人员不仅可以领取低保工资、粮油帮困补贴,还可享受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亦可申请减免学杂费等优惠政策。
“我们不是感情不好,而是被逼的,搞一个假离婚相当于工作半辈子,甚至一辈子,这样的好事谁不动心?”上海浦东被拆迁的一位村民如是说。所以,当婚姻家庭不堪重负时,“假离婚”这种制度性羞辱应运而生。当然,“假离婚”也不可避免地羞辱了制度,它绕过国家制度和政策,瓦解了制度的公平正义,消解了政府公信力。
隐患重重
“假离婚”的受益者往往也是受害者,全国许多地方都曾出现过因“假离婚”变真离婚导致人财两失的案例。
曾几何时,离婚一词,是百姓们羞于启齿、避而不谈的话题。而今,“假离婚”已成为堂而皇之的攫利理由,更成为一种规避制度的获利工具。
依据《婚姻法》,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只要遵循法定的申请登记程序即可自由结婚或者离婚。夫妻离婚、复婚均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的结婚和离婚手续,因此法律人士认为,从《婚姻法》角度来看,反复结婚、离婚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假离婚”中存在诸多隐性风险,如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往往被人们忽略。所以,“假离婚”的受益者往往也是受害者。全国许多地方都曾出现过因“假离婚”变真离婚导致人财两失的案例。
2013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假离婚”案件:耿先生与李女士想买二套房,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于2012年底协议离婚。买完房子以后,2013年3月,李女士向耿先生提出复婚,但耿先生拒绝了,告诉李女士自己另有所爱,并打算结婚。随后,耿先生还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驳回了耿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套房虽然买了,原来的夫妻却分道扬镳。
因此,在离婚与复婚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定义随之发生变化。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而且“假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风险远不是一纸离婚协议可以解决的。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李洪云曾从多种渠道得知类似纠纷案件,有“婚托”和购房者结婚后,拒绝按原协议离婚,要求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购房者要通过漫长的诉讼保护财产,或多支付一笔额外费用才能息事宁人。
同时,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该规定,如果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结婚、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房产税收,则其行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数额较大,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说:“我们都不鼓励假离婚,因为很可能会因小失大。”
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也认为,单从经济学来看,“假离婚”的利益确实很诱惑,想想看,几十万元要赚多久?如果能想办法省出来,自然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但问题是,我们肯定不能仅仅从经济学来看问题。“假离婚”是赚到了利益,却伤害了契约精神。“为利益而离婚”,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紊乱。反复的离婚与复婚,不仅影响政府形象,对于家庭关系、社会风气、法律威严、社会心态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政策性烦恼”
“一旦发现假离婚,夫妻所取得的优惠政策应该立即取消。”
作为经济实体的家庭,在合法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之常情,但是面对假离婚的监管,各方均表示“有难度”。
业内人士分析,“假离婚”是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公共政策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适当给婚姻家庭松绑,并给予伦理和道德关怀。
财政部长楼继伟在今年两会上也提出,“不能再按家庭征收出售二套房款20%的个人所得税,下一步改革的时候,就要适当考虑改成综合所得税。”
对于如何遏制“假离婚”现象,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则认为,夫妻双方“假离婚”的原因是为了获得利益好处,如果能提高假离婚的成本和风险,那假离婚的人数将大大下降。
他建议,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如果被发现还有同居和拥有银行共同存款等这些假离婚现象,国家可以出台一些处罚措施对他们进行惩处,甚至可以让他们为假离婚而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假离婚,夫妻所取得的优惠政策应该立即取消。”
范柏乃还指出,在夫妻离婚时,政府部门应延长对离婚夫妻的调解时间,并要对离婚夫妻的离婚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若单位发现员工假离婚,就应该对其进行处分。
“只有加强监管、增加处罚力度及离婚难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离婚现象的频出。”范柏乃说。
专栏作家魏英杰则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假离婚”现象,还在于政府合理配置资源、打破资源的垄断或稀缺状态。一方面增加资源供给,让人们不至于面对资源匮乏危机;另一方面,就是在资源分配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加以平衡。前者,一时之间未必能够做到,后者则是对政策公平性的考验。
举例来说,当优质教育资源集中时,势必会造成“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格局,若教育部门不但不取消所谓“优质学校”“名牌学校”,还将有限的教育经费向着他们倾斜,使得各学区学校在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上悬殊越来越大。若严格按照户口划分学区,最终会导致家长屡次“假离婚”。所以,教育部门应该尽快打破教育资源的垄断或稀缺状态,推动公办教育资源均衡化,这样“假离婚”现象才会消失。否则,“假离婚”将愈演愈烈。
对于社会秩序而言,国家可以加大对“假离婚”者的法律惩罚力度,以便建立良好的规范秩序。但法律或制度本身并未获得大家普遍服从时,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正如费孝通所倡导的文化自觉那样,社会规范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群体认同的基础之上,只有认同制定的规范,才能对规范建立起发自内心的敬仰与尊重。
拉斯韦尔曾指出:“公共政策科学是一门以社会中人的生活的更大问题为方向的解决问题的科学。”这就意味着,决策者在研究政策时,不能偏离伦理与道德之轨,否则,就会带来无数“政策性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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