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8年3月12日 B1版 推迟提货月余买主多付两千 律师表示,如双方事先未约定,供货商不应收“保管费” 本报讯 实习生林成宝 记者李淦报道:年前购买货物,因供货不足,事主将已到货物临时摆放在商家展厅。年后去提货时,却被告知要交纳保管费。前晚,事主曹先生与商家理论2个多小时无果,只得按对方要求交纳了2000元。
曹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在禅城区从事进出口生意的。今年1月30日,他前往顺德乐从某五金家具厂购买家具,当时购买了2批,全部下好了定金。第一批货物到齐后装车运离。可第二批货物却数量不足。当时,曹先生因赶着回老家过年,遂将已到部分货物摆放在商家展厅里,准备择日来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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