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8年3月12日 B1版

推迟提货月余买主多付两千

律师表示,如双方事先未约定,供货商不应收“保管费”

  本报讯 实习生林成宝 记者李淦报道:年前购买货物,因供货不足,事主将已到货物临时摆放在商家展厅。年后去提货时,却被告知要交纳保管费。前晚,事主曹先生与商家理论2个多小时无果,只得按对方要求交纳了2000元。

  曹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在禅城区从事进出口生意的。今年1月30日,他前往顺德乐从某五金家具厂购买家具,当时购买了2批,全部下好了定金。第一批货物到齐后装车运离。可第二批货物却数量不足。当时,曹先生因赶着回老家过年,遂将已到部分货物摆放在商家展厅里,准备择日来取。

  至前日,曹先生和同事一道前往展厅提货。商家却称需额外交纳保管费。曹先生当时与商家发生争执,并报警,商家依然坚持交钱才能提货。无奈,曹先生交纳了2000元保存金,“我感觉商家这样做生意是不讲道理,是乱收费”。

  昨日,记者拨打该家具厂电话,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商家以为曹先生会马上来提货,才答应将其家具临时摆放在展厅,没想到他直到年后才来,“放了这么久,展厅也要人力来看护,所以才收取费用”。  

  律师说法

  对于家具厂是否应该收取对方的保管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的游植龙律师表示,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示约定,包括什么时候提货、提货期限多长、是否要付保管费等事项。“如果年前买者没有交提货单,而且双方也没有对是否收取保管费进行约定,按常理来分析,家具厂不应该收取买者的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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