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综合 |
留言者: 赵坤 [上班一族 ] [2002-10-26 19:55:55] [留言回复] |
请问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我正在筹备婚事却得知我女朋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听人说这是不宜结婚的。我该怎么办?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29 22:38:55回复说..... |
在司法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一般建议不适宜结婚,但应不属“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不禁止。 |
留言者: shop [金融业 ] [2002-10-21 13:07:29] [留言回复] |
离婚双方均各有一子女,如果结婚生子,其子是否合法。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24 23:53:32回复说..... |
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留言者: 高明 [总经理 ] [2002-10-18 01:29:56] [留言回复] |
我有一好友,结婚七年,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淡化,在外结识一外地女孩,将其包养并同居,后来该女孩怀孕了,并在我友的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将小孩生下来,后来此事给我友之妻发现,请问一下:我友属于重婚吗?如果他妻子告他和该女孩,他们要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对于这个小孩,我朋友又要承担什么责任?望给予明确指引!谢谢!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19 00:19:19回复说..... |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你友是否构成重婚,要看你友与该女孩是否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其妻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你友损害赔偿。对于该小孩,你友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 |
留言者: 迷茫 [工程师 ] [2002-10-17 11:28:28] [留言回复] |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为我的姐姐咨询的,她去年11月结婚,现有一个三个月的男孩,怀孕期间就经常挨打,孩子出生后一星期,她丈夫凑不够生产时的住院费用,来我家要钱,当时我妈妈身上没有现金就说等爸爸回来再拿给他,哪知道等妈妈去医院送钱的时候,他就正在打躺在病床上的姐姐,因生孩子时开过刀,我姐姐的伤口一直未愈合完全,且在月子里又被他打得身上青一块紫一块,腿都是瘸的,这期间是我年迈的母亲用三轮车拉姐姐去医院重新缝伤口和治疗的,现在大人孩子都由我父母照顾,他偶尔过来也只是看看孩子,从不过问大人的死活,也不给一分钱的生活费, 我姐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从小生性倔强怪僻,没有工作和固定的经济收入,其夫高中毕业,也没工作,目前只靠蹬三轮车和收破烂换得一点微薄的收入,他打过人后还吵着要离婚,还说让我们家先把孩子养大他再要孩子, 我想知道孩子这么小在法律上能允许离婚吗?我们家也想与其这样挨打倒不如离婚算了,我们家论经济实力还是对孩子将来的成长,教育方面都优越于他们家, 我想帮我姐姐尽快离婚,最重要的是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麻烦各位律师给予指导我该走哪些程序,该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姐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我还没有结婚,我想如果姐姐能离婚就通过法律程序把这个孩子过继到我户下抚养,法律允许吗?我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有资格过继孩子?过继后其夫是否还应对孩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及教育费?年限是多少? 律师同志,麻烦您在百忙中及时给予解答为谢,我想尽早通过法律程序来结束这场悲剧.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18 23:39:30回复说.....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抚养费一般支付至成年。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这种抚养关系没有另外的条件限定,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但如构成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留言者: 苦恼人 [电气工程师 ] [2002-10-16 23:40:52] [留言回复] |
离婚 因她炒作香港恒指期货(非法)而负债累累,2000年被诉还债,感情已破裂。为了孩子还一起生活。但今春我爱上别人,双方均有意离婚,但无法达成协议(因为金钱)。我在一私营企业工作,月工资5000元,2000年底公司为我买了房(30余万元),并给我红股使我能每年给公司付房款,最近因我要离开公司,公司便收回红股(以转让的形式),转得款项折抵房款(还欠8万余元)。我想打离婚官司,有个问题请教:房子留给她和孩子(初三,男),尚欠房款由我承担,我能否以我应得的房产(已有房产证)折抵抚养费?若不能(她现无收入)我又无结蓄,能否按月支付?孩子18岁后如读大学我还有义务否?对她,我有无支付生活费的义务?盼望解答!谢谢!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18 23:14:21回复说..... |
抚养费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一般情况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如按月等。经双方协商一致,支付形式也可以房屋等形式抵扣。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应当支付,对读大学的没有法定义务。 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
留言者: xy1973 [上班一族 ] [2002-10-16 14:42:57] [留言回复] |
我和丈夫感情已经破裂,但是他不同意离婚,并且存在家庭暴力。我想通过诉讼离婚。我们在东北结婚,现在在北京工作生活。结婚后,他开了个公司,我负责打理公司的事务,他把家庭的大部分存款存在国外的银行,密码只有他知道,他控制了家庭的一切经济。我们有一个孩子,今年九岁。我想离婚并且抚养孩子,但是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想请教,象我这样的情况,法院能否判决在国外的存款的归属?如果能,我目前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怎样执行这样的判决?我想抚养孩子,孩子也倾向和我生活,我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吗?有没有什么有利于我的办法? 真诚期待您的解答,因为我已经无法忍受了,希望能尽快解答。谢谢。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16 22:50:41回复说.....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不论该存款存于何处。应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财产所有权证件、帐号等。子女抚养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
留言者: 伊水 [上班一族 ] [2002-10-16 12:37:47] [留言回复] |
我想同我的未婚妻结婚,我们都已经达到结婚年龄的要求,想在女方这边登记,就是我的户口在学校,学校拒绝开户口证明,我只有身份证可以吗?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16 22:40:12回复说..... |
申请结婚时应当持户口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
留言者: wf [上班一族 ] [2002-10-14 18:40:40] [留言回复] |
尊敬的律师: 你好! 我是为我的妹妹向您咨询的,我妹妹现有一五个月大的男孩,其夫向她提出离婚,说是没有感情。 其夫在与她结婚前曾与一女子交好,并谈及婚嫁,后不知因何事分手,半年后与我妹结婚,婚后他们立即有了孩子,并生产。 在婚后的生活中,从怀孕时起至今,我妹与其夫从没有在一起过过夫妻生活,反而是与先前女友交往从密,晚上不回家或是深夜回家,原来问起总说领导用车,在加班(妹夫为市政府市长的专职司机)。 前几日,其夫将婚前所分住房偷偷变卖,将房款以其姐的名字存储(婚后,为了便于照顾老人,他们与婆婆住在一起,新房为婆婆所住房)。 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妹妹应该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诚恳地等待您的回复。。。。。。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16 21:51:09回复说.....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你妹可据此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不同意离婚、自己提出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分割财产予以照顾、子女抚养权等)。 |
留言者: abc [上班一族 ] [2002-10-05 11:21:56] [留言回复] |
男方提出要协议离婚。双方九八年结婚,孩子一周岁十个月归女方,男方单位分房一处。请问有关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费问题应如何考虑?谢!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06 23:06:29回复说.....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留言者: 肖力 [公务员 ] [2002-10-03 19:54:26] [留言回复] |
请问离婚的程序?我有一个男孩今年18岁了,还没有工作,需要继续供他上学,请问离婚后男方是否应该承担部分学费? |
网管oklawyer在2002-10-05 22:30:57回复说.....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由双方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承担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留言者: 赤蔹 [上班一族 ] [2002-09-15 14:46:10] [留言回复] |
游律师: 你好! 我父亲与8月在我们和母亲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协议离婚。法院定于9月26日开庭。在收到传票之后,母亲表示不愿意离婚,在劝说父亲的过程中得知他已有外遇,且长达五年之久。我父亲现有一套住房,用做旅馆,但没有房产证,我母亲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产权。他有外遇的情况许多人都知道,但也没有确切的证据,只要一盘录音带(父,母,第三者谈话的录音)内有几句含蓄的表明这种关系。现在第三者常常到家中来,一来父亲就将母亲指使出去,我母亲也不敢言语。母亲觉得非常痛苦,但不愿意放弃婚姻,我想问问: 1、如果我母亲执意不肯离婚,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这套住房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需要搜集那些证据,如何搜集? 3、父亲有第三者这种行为,母亲可否作为受损害方要求赔偿?父亲多年来未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包括学费等),现在子女刚刚参加工作,母亲可否据此要求赔偿?由于长时间心情抑郁,我母亲患有多种疾病,可否据此请求法院待母亲病缓和后再判? 4、听说协议离婚需双方出面才可,为何我父亲在母亲及我们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够要求法院协议离婚? 谢谢您!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
网管oklawyer在2002-09-15 22:03:52回复说..... |
此种情况不属协议离婚,而属一方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不受另一方不同意的限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有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购房协议、发票、建房证明等)证实该套住房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母亲有权分割。 有(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如属一般第三者关系,请求赔偿将不会得到支持。 追偿抚养费问题,参考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在夫妻分居期间,有过错方故意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追索分居期间对方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可以提出要求。 |
留言者: colorsync [上班一族 ] [2002-08-02 10:56:43] [留言回复] |
帮帮忙!!! 游律师: 你好!我朋友打算近期离婚,以下是他的实际情况。 1:我朋友同妻子认识于1994年12月,结婚的时间是1997年12月,婚后的感情都好,不过丈夫就一直没有过稳定的工作,靠姐姐给的资金炒股为生活,其间都打过散工,不过时间不长。妻子就一直在工厂打工,直至99年 12月出来开发廊。 2:婚前丈夫名下的财产有股票市值约8-10万(按当时价格计算),摩托车一台。 3:婚后二人一直住在男方爸爸名下的家中,直至出来开发廊,现在开发廓的地方是男方姐姐车库改成的,姐姐 现己定居美国,出国前当着家人的面说过每月要收300元的租金。 4:经营发廊期间的收入除掉开支全部投入档口扩大。刚开发廊时是妻子用2000元开的,扩大过程中丈夫也投入过资金,不过不算很多,几千左右。 5:婚后妻子很勤俭持家,所付出的要比丈夫大。 6:开发廊后丈夫一直都在发廊协助发展,即二人都是理发师。其间也一直炒股,同时也兼职教电脑,到目前为止,教电脑所得大约4000元。 7:上过月丈夫因一晚同洗头女工(当时二人没穿衣服)睡同一张床给妻子发现后妻子打算协议离婚。 8:妻子的离婚协议如下: 一:现档口所有物品都给妻子。 二:另丈夫给2万作赔偿。 现请教游律师,以上情况能否离婚?现在二人还同在一起维持档口,只不过没同床。还有现在男方的股票市值约值4万元,离婚后女方没房住。新婚姻法47条中的“离婚时”是指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如男方起诉,法院会点判?女方起诉又会点判?以上女方协议离婚的内容是否合理?婚约其间男方炒股的资金亏损大于赚钱,又如何计算呢?经营发廓其间所得收入又如何计算?经营其间所得收入除掉开支都己投入到扩大档口中,如起诉能否要求对方支付经营发廓其间和炒股的收入? |
网管oklawyer在2002-08-04 00:23:35回复说.....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可,是否合理只在于自己的看法。 在双方对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价值8-10万元的股票(炒股亏损后现值4万元)、摩托车一台因属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教电脑所得4000元、经营发廊所得的全部收入(含再投入财产)因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留言者: 找不到路的人 [上班一族 ] [2002-06-23 17:59:27] [留言回复] |
律师:你好!我们夫妻结婚九年,现有一个8岁女孩。我们夫妻感情不和已多年,这次我出差回家却发现他和一女人有暧昧关系,我想离婚。但对方不愿意协议,我该如何办理?我们的共有财产是一套30万的房子和5万元的债务。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我能有怎么样的保障? |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5 23:58:39回复说..... |
你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起诉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在财产的处理上,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子女的抚养上,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留言者: 关宝芬 [上班一族 ] [2002-06-15 02:10:48] [留言回复] |
律师:您好!我想问,我老公在外面有第三者,而且还生了小孩啦!他外面的小孩比我的大一岁,哪个女的是知道我们己登记的。我们登记在他生外面的小孩的前一年,我们认识住在一起有4年才结婚。请问我如果告他和哪个女人行吗?还有可以拿回我老公买给她的物业吗? |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5 21:55:31回复说.....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你丈夫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你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你丈夫给予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你不能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但如有重婚嫌疑的,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丈夫、第三者重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买给第三者的物业视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主张权利。 |
留言者: 晓彤 [上班一族 ] [2002-06-12 14:08:17] [留言回复] |
侓师你好;我婚姻第三者在知道我丈夫有家庭的情况下,还继续同我丈夫发生关系.第三者是广西梧州人,在中山张家边工作.我丈夫是广东惠州人.同第三者一起工作有一年多现我想状告第三者.但不知去那里第交状告书法院才会受理.我咨询过中山的侓师,他们说第三者不是中山人,中山法院管不了,也就是说中山法院不会受理.我现不知怎样做才会让法院受理.如果我把状告第三者的状告书同离婚起诉一起第交.是否可以.望尽快答服。 谢谢 6月12号 |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3:44:21回复说.....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你丈夫与他人同居,你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你丈夫给予赔偿。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你不能起诉第三者。 |
留言者: zhuleier [上班一族 ] [2002-05-16 21:03:35] [留言回复] |
我有一个朋友结交一个男友,并于今年五一结婚。但其男友当时身份证已过期几个月且尚没有补办,但他通过关系办了结婚证。而结婚证上填的是其已过期的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请问这份结婚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
网管oklawyer在2002-05-21 10:51:26回复说..... |
以其已过期的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但该行为对婚姻关系没有实质影响,并不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留言者: fff [上班一族 ] [2002-05-10 12:59:43] [留言回复] |
律师您好: 我有一朋友遇到一事,无法解决,特来请教您们,请帮助。 有A(男孩)在今年在W地经B(大姐)认识C(小姐),目地是相亲。经过半个月相处,A和C交往较好。这时,B却从中作梗,阻碍A和C的发展,并且B是本地一地痞,而C是外地来W地开店之人。可能是强龙斗不过地头蛇,C在家人帮助下回家乡避开B,B的行为在外人看似同性恋,同时在C回家乡后还常常打电话找C。还有在以前C与外界交往时,B紧紧控制C的行为。不让C与男人接触(一年半)。 问;1:A和C在W地相好,该如何作?如马上结婚,而B又来纠缠C,问《婚姻法》是否有特别规定。2:B的这类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算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罪。那这罪法律如何解释(B的老公是警察,有恃无恐)3:您有什么好建议。 最后,您的建议十分重要,因为A为了C要与B 搏命。您不想看见这结果吧!多谢,多谢! 该如何不触犯法律情况下解决这种事????? |
网管oklawyer在2002-05-20 13:17:13回复说..... |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A和C的交往不受他人非法干涉。B的纠缠行为因情节不严重,应不构成犯罪。但如B继续骚扰C的正常生活,C可向公安部门控告,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予以处理。 |
留言者: gggg [上班一族 ] [2002-04-02 17:15:52] [留言回复] |
我和一个大我两岁的已婚男人相爱,在他与妻子和父母商量离婚问题过程中,他母亲把我们的事到处宣扬,还到处造谣,说我跟他儿子好只是为钱,又做过小姐、跟过很多人等等很多难堪的话,我真受不了了。做为第三者我是很愧疚,可我真的不是她们说的那样,可这种身份叫我百口莫辩,请问您,她们这样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了吗?我怎样才能保护自己?再请问,做为第三者,她们可以告我吗?如果可以,我触犯了什么法律? 麻烦您! |
网管oklawyer在2002-04-09 23:01:10回复说..... |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你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可请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该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即是说,不能对第三者提起诉讼。 |
留言者: 落叶飘香 [上班一族 ] [2002-03-07 15:28:10] [留言回复] |
我想请问一下,现在的男女同居(我是说没有结婚)。 如果被查到,会受到什么处罚??或者说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
网管oklawyer在2002-03-10 23:47:02回复说..... |
如下规定供参考,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995 72号]第四十条:
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二)对双方或一方未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分居,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四)不得为当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原是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得提拔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七)农村基层组织对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待遇。 |
留言者: 小意 [上班一族 ] [2002-03-07 10:19:46] [留言回复] |
律师您好,我是外地的,我在北京认识了一个北京的男孩,现在已和他结婚,但在领结婚证的以前,我和他们家<他妈爸>就有问题,领证后14天,我去他们家,让他们把我给打了,现在我们没有离婚,我该怎么办? |
网管oklawyer在2002-03-10 23:32:29回复说..... |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你可据此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
留言者: 杨白劳 [上班一族 ] [2002-02-25 14:10:25] [留言回复] |
律师你好: 请问同居几十年有子女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男方有第三者是否属于重婚?如何取证? 如何解除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
网管oklawyer在2002-02-27 22:45:57回复说.....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据此,如无特殊情况,同居几十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事实婚姻。 一方有第三者并不必然属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行为可以表现为:领取结婚证或者是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等。有重婚嫌疑的,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离婚处理。 |
留言者: 饭饭 [上班一族 ] [2001-12-14 20:07:14] [留言回复] |
您好: 我想询问有关婚姻法中有关离婚住房判决问题,我的房屋只有单位发的居住权证,是男方的,如果离婚房子的问题如何判决,孩子18岁了,判给我,男方还有负赡养费的义务嘛?希望能尽快回复我或发到我油箱xiaoxinwo@263.net,谢谢! |
网管oklawyer在2001-12-17 15:44:28回复说.....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有证据证实你们拥有该房的产权,如果该房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虽然居住权证是男方名字,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财产处理。 孩子虽已18岁,但如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如在校读书等,男方仍有义务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留言者: QQ [无业游民 ] [2001-11-20 05:34:34] [留言回复] |
游律师: 您好! 小弟昨天收到城区法院妻子起诉离婚的传唤,切夜难眠故此向游律师请教请教: 1、我妻子向法院提请的诉状与事实不符(其中两点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作假),小弟应如何应诉? 2、妻子自三个月前开始经常在外通宵达旦切夜不归(非工作需要),并发现与一男子关系甚笃,却苦难捉奸在床。请问重婚罪该以什么证据确认? 3、小弟结婚后半年即告失业(失业已近两年),而在婚前恋爱其间(一年)及婚后(两年半)小弟的全部经济收入以及婚前积蓄(六位数)均交由妻子掌管(在一年前已全部改存到其母亲户口),由于目前小弟失业无以维生,请问我可否讨回这笔活命钱? 4、法院通知书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如不......",此话怎解?如提出答辩状又该如何提出? 5、红杏既已出墙,离婚,我是千百个愿意!但牵涉到上述诸多问题,我是该等到十五天后开庭签字呢?还是现在就该做点什么? 请游律师不吝赐教!谢谢! (其实我们应该是认识的,不过我是谁还是不要说了...) |
网管oklawyer在2001-11-22 11:54:05回复说..... |
1、你应在收到起诉状15天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便法院更好地了解本案的情况。在答辩状可反驳对方的观点,指出其作假的事实,指明对方的过错,提交能证实本案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2、构成重婚罪必须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方面的证据,据你所述,对方构成重婚的可能性不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有证据证实,可提出损害赔偿。 3、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有证据证实,否则无法认定。你可自己提交相关证据或请求法院进行调查。 |
留言者: feng [上班一族 ] [2001-10-22 19:32:38] [留言回复] |
我五年前到广州打工,因为工作原因结识了一位广州本地的有妇之夫,当了一回第三者,但我也因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96年一年,我因为流产进了两次医院,因为他的突然的背后袭击几乎死在他的手里,最后在我们两人达成他赔偿我10万元之后,我们分手了,我来到了江苏也结了婚。但现在他又不断打电话骚扰我,要求我或者还他10万元,或者与他保持联系,我拒绝了他,他就威胁我说让我做好思想准备,我知道他是做的出的,因为在我和他在一起时,他就曾因为别人得罪过他而曾报复过,我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是还他10万元,但又怕他并不会因此罢手,他知道我父母的家,也知道我现在的家,或者我应该打广州110,但不知道他们受不受理这种事, 我现在该怎么办,该不该告诉我老公? |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2:24:50回复说..... |
如果对方多次打电话进行骚扰,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告诉你先生,应根据你们夫妻关系情况慎重考虑,因为一旦让他知道了此事,将有可能对你们的夫妻关系产生不良的影响。 |
留言者: 唐小姐 [上班一族 ] [2001-10-18 14:31:20] [留言回复] |
您好! 突如其来的婚变让我痛苦了一段时间,但现在已经想通了,决定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让过错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只是本人没有经历过法律事务,觉得很复杂,没有什么头绪,对很多法律指示或细则搞不懂,特此恳请您的帮助,热切期望得到您的专业意见!谢谢! 基本情况: 1999年认识并恋爱。男方为一外企主管,研究生学历;女方为一外企财务,本科学历。 2000年7月按揭买楼,作为结婚以后的房屋,10月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一批家电、家具。 该房屋楼价为35万,按揭贷款为24万,产权及按揭合同均为双方联名,每月供2000元,15年。 首期、装修款及家电款均为双方无约定式支付,而女方有记帐的习惯,故有记录自己及对方的支付明细,虽不甚精确,但不会偏差太大。按女方记录,男方婚前约支付了7万,女方婚前约支付了10 万,女方父亲在其结婚前支付了1万元。 200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作婚前财产公证。 2001年3月,银行正式通知3月起开始供楼。 2001年5月,男方家庭支付婚前承诺给予女方家庭的聘礼2万元(现金) 2001年7-8月,双方多次不合,冷战并分床生活。 2001年9月,房产局发出双方联名的房产证,原件交银行作抵押。 2001年9月前,男女双方都有供楼,男方稍多。 2001年9月,男方首次口头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希望重新磨合,男方暂时同意,同时称若离婚,房屋产权及家电等归女方,并愿意每月供楼直至完毕,以作为其精神上的补偿。 2001年9月30日-10月6日,男方称去某省度假,休息一下。(飞机票能证明他的确去了此地) 2001年10月6日晚,男方回来后正式向女方提出离婚,主意坚决,并维持9月与女方的口头协议。 2001年10月7日,女方发现男方和一女性合影的贴纸相,日期为2001/10/5,打算将其作为以后离婚诉讼的证据之一。 2001年10月7日,男方正式告知女方家人离婚决定,但女方家庭表示能冷处理,未作同意。 2001年10月8日-10月10日期间,男方主动问女方对离婚及房屋贷款、产权问题的态度,双方意见不合,男方表示则由法院去判决一切,并不再对房屋的月供楼款及此前尚未结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一切生活费用负责。 2001年10月13日,男方主动搬出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住址、去向不明,只能手机联系,并表示已不再急于离婚或办什么相关手续。 2001年10月16日,女方基于男方已提出离婚,并主动搬出,基于安全理由,更换了房屋的铁门锁,并在10月17日与男方的通话中通知了他,男方没有表示异议,只提出尽快把未搬离的衣物等搬走。女方同意。 2001年10月17日,女方主动打电话探询男方的态度。男方此时表示在征询家庭等意见后,认为法院一般会否决结婚不久而由男方提出的离婚,所以(现阶段)放弃提出离婚(拖延女方),还明确表示推翻9月与女方的口头协定,不再对房屋的月供楼款及此前尚未结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一切生活费用负责。 但口头同意:1、去房产局将他的产权转为女方一人;2、等法院判决(但他不会提出离婚,暗指女方如要离,需自己先提出),如法院判决为资产各半,他也不要求要回他那部分。3、产权归女方后,所负银行债务不再与他有关。 咨询问题: 1婚前财产未作公证,现在也不可能补回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双方的婚前财产?比如:需提供哪方面证据?银行提供的对帐清单能否有效证明财产的所属? 2婚前以双方名义按揭买的楼,产权为共有,首期、装修及部分电器有双方婚前的积蓄中支付,如一方比另一方实际支出较多时,离婚时如何判决?多给付一方能否要求少给付一方补偿少付的差额?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因琐碎及无凭证而难以分清谁支付,此情况下如何判断婚前的财产? 3该楼所形成的按揭债务,双方在离婚前(感情破裂后但未办理离婚前)和离婚后如何分摊/承担?(假设离婚时,女方要房屋,男方也表示放弃房屋,同意将其产权转为女方) 4男方首先提出离婚,女方在考虑对方的品行、态度后同意离婚,并希望尽快就财产,离婚手续达成协议;后来男方因在咨询有关意见后认为法院一般会否决结婚不久而由男方提出的离婚,所以采取放弃提出离婚,拖延女方,并自动搬出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住址、去向不明,只能手机联系,并明确表示不再对房屋的月供楼款及此前尚未结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一切生活费用负责,此情况下, A.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会否损害女方权益? B. 女方能否去公安局报告失踪?报告后有什么后果? C. 女方能否以男方“遗弃家庭成员”或“未履行夫妻义务(经济、性生活等各方面)”或“有外遇”起诉男方(不一定是提出离婚)?法院会有什么措施或判决? D. 在双方未提出离婚时,或离婚正在审议时,男方有没有支付月供楼款、管理费、水电费等的义务?如有,应负担比例是否各半?他不履行时,应采取什么措施如何保护女方权益? E. 银行表示如我们未履行供楼债务达六期时,会起诉。实际上双方都有足够能力支付月供款,女方如坚持不拍卖房屋还贷并愿意支付属本人应付的比例(即月供50%)时,此情况下,法院能否对男方强制执行支付月供另一半款项的义务,而非拍卖房屋? 5男方当初提出离婚的理由是性格完全不合,并声明除此以外没有任何此外的其他因素。事实上,女方已获得其最近和一女性合影的贴纸相,上面印有日期,为2001/10/5(国庆期间);女方推断男方是在国庆假期时以在某省旅游名义与该女子约会,并发生性行为(无确凿证据,只是在其抽屉中发现一些印有该省厂家生产的避孕套)。此情况下, A. 女方就男方有外遇、主动离开双方居住的房屋、不履行供楼义务、不承担家庭义务等行为、又不提出离婚而提出诉讼,法律上是否认为女方是无过错方,并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 B. 诉讼中女方能否就此相片说明男方有过错而要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C. 什么情况下,女方能获得一定的青春、精神赔偿费? D. 此赔偿费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6房屋的归属方面:女方表示既然出嫁了就不再搬回娘家生活,女方强烈要求离婚后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并要求男方将其产权尽快转为女方名下;男方也一再表示放弃该房屋,也愿意将其产权归于女方。女方既希望不搬离原居所,但又难以预计离婚后的10多年有否足够能力偿还贷款(目前尚可以),离婚时能否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偿费? 7经咨询,在非离婚情况下转让正在按揭的房屋产权的手续非常烦琐及费用大,而提前还款完毕后转名的手续则比较简单和耗费小,女方如能想办法单独筹资归还剩余的楼款,与男方办理转名手续后,该产权归女方所有,但在离婚判决时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
留言者: anhong [无业游民 ] [2001-10-05 00:02:04] [留言回复] |
首先谢谢游律师的热心帮助,再次麻烦你给以关照: 在判决离婚前, 1,男方多次在我娘家吵闹,并用刀刺伤我弟弟,损伤家里财物,干扰全家正常的生活,时间长达半月之久,最后由公安局来人强行拘留一个月多,给我造成严重的精神及经济损害。可离婚判决书并未提出这一点,当地法院说这不属离婚范围内。请问是否应该提出? 2,我被他家赶走之后,再没有回去,所有财物都在他家,我什么也没带;而法院在判决前,没有同我一起前去清点财物,仅凭男方的片面之言,就作出判决, 3,在开庭时男方提出:不同意离婚,如果我坚持要离婚,就必须返还彩礼钱。结婚近两年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我们当地的风俗是男方所给的彩礼在出嫁时已购置物品带回男方家中)不知道婚姻法对此是如何解释??? 4,在这结婚后的两年中,如何计算我的劳动价值??? 总之:一,我不服判决,(但近一年没有提出上诉),现在该向何处再审??? 二,男方在我娘家所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案中是否应该提出赔偿??? 三,对于返还5000元彩礼是否应当??? 四,怎样对待两年来我的劳动价值及男方对我的身心损害??? 再次深深的致谢!!! |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5 23:17:42回复说..... |
1、对财产处理部份申请再审,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2、用刀刺伤你弟、损伤你家财物,应由你弟、你家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属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不予返还。 4、结婚两年的劳动价值,体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 |
留言者: gjh507 [上班一族 ] [2001-09-27 23:11:39] [留言回复] |
我有个朋友与其丈夫是自由恋爱结婚的,感情一直不错。后来男方有了外遇,被我朋友发现,吵过,打过,后看在孩子份上我的朋友也就一直忍让着,男方却与外遇保持关系达5年之久。而现在男方又有了另外的一个新欢,却要提出离婚并起诉法院,且与我朋友分居一个多月,而我朋友刚失业,男方是公务员,请问 第一,财产会如何判(家庭财产是男方管的,现男方说没有钱因买房刚二年多) 第二,男方不要小孩子(现在的新欢没有结过婚,)我的朋友现在苦于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男方有外遇,虽说知道男方有外遇的人也不少。怎么办? 第三,男方虽已起诉法院,还回家威逼我朋友离婚,且毒打我的朋友。现在我朋友已去医院就诊并验伤。法院会如何处理? 第四,男方作为公务员,其单位会如何处理? |
网管oklawyer在2001-09-28 22:45:19回复说..... |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应收集有关证据。 3、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自由,单位不会进行干涉。但如有不道德和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批评。 |
留言者: Cathy [上班一族 ] [2001-09-11 12:19:12] [留言回复] |
我有一个朋友(女)已经协议离婚,孩子随父,现在因为男方不太配合女方探视孩子,因此我朋友想上诉取回孩子的抚养权。男方知道后告诉我朋友如果上诉男方同时会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因为我朋友在离婚判决书下来前已经搬出去和别人同居。这是事实,当时他们6月初去明证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等待离婚判决书的时候我朋友搬出去的,大概是6月16日,离婚证判决的日期是6月26日。但是我朋友急于搬出去是因为男方心情不好时会动手打人,无法再一起生活下去。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方对女方的控诉能够成立吗? |
网管oklawyer在2001-09-11 23:24:54回复说..... |
男方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女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不存在“导致离婚”的问题,且时间只有十天,虽为非法,但不构成损害赔偿的充分条件。 |
留言者: gentleman [学生 ] [2001-08-31 16:43:24] [留言回复] |
我在网上查到: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兄弟姐妹有共同父母亲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堂兄弟姐妹有共同祖父母;姨表兄弟姐妹有共同外祖父母;姑表兄弟姐妹是指同胞兄妹或姐弟的子女间的称呼。舅甥、叔(伯)侄等也都是在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 其中只提到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却并没有包括同外祖父异外祖母的姨表兄妹.那么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能否结婚? |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1 23:04:05回复说..... |
同一外祖父的姨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
留言者: 江山 [男] [上班一族 ] [2001-05-19 22:23:36] [留言回复] |
我于2000年5月结婚,8月30日女方与他人通奸被抓。女方于2001年4月初起诉离婚。4月30日下判决书。现我想上诉,请求女方给无过错方预以赔赏,同时想起诉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赔赏和刑事责任。能否依据新婚法。如不行老婚姻法是否可行。急盼,谢谢! |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9 23:41:24时回复说: |
新的婚姻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你可根据新的婚姻法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根据该法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通奸应不属此范围。 |
留言者: qichang [女] [上班一族 ] [2001-05-19 18:01:10] [留言回复] |
我的父母最近离婚正在打官司因母亲将财产(我家的存款)转移 隐匿 多次到银行查 无果 但经过推算应有存款 但母亲坚持无存款 还有我的压岁钱 也一直是母亲保管 我是否有权要回全部 还有母亲答应给我的贵重手饰答应嫁人时给我我现在是否能要回来?我和父亲生活父亲能得到的财产最多是多少 / 我已19周岁 但还在上学生活费应如何支付? |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9 23:13:34时回复说: |
“压岁钱”实质上是他人赠与给你的财产,所有权为你所有,母亲是保管人,你有权全部追回。 母亲答应给你的贵重手饰只是她的赠与意思表示,在交付之前她有权撤销,你无权强制她交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平分,即是说你父亲可分得一半的财产。 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对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对此必要的抚育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留言者: 伤心人 [女] [不告诉你 ] [2001-05-17 13:16:05] [留言回复] |
您好! 因丈夫有外遇,并与其情妇同居,我想跟他离婚现遇以下问题请允以请教: 1:我于1979年与其结婚,并生下一女现22岁,但当年未领结婚证,现离婚我有无权分割其财产?(注:当年双方都是一无所有,白手起家的,但我两有共同的户口证) 2:当年建房子时,房产证写我女儿名字(当时我女儿为13岁,此房产证有无受法律保护?若不受保护,有无办法挽回),现离婚,父母双方有无权分割? 3:我是一名家庭主妇,丈夫经商,财权在其手中,我不知财产有多少,法院有无调查,并有无权冻结财产(其资金为流动资金)。 4:我与前夫有一子,此子有套房子,但此房产证是写我名字,现我丈夫有无权分割? 5:若我丈夫破产,我又与其离婚,我女的财产是否要允以抵债? 6:我有无权以其与其情妇同居为名起诉并获得赔偿费? 7:什么条件下可以脱离父女关系? 8: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女有无权分割财产?(此女的抚养权为丈夫,但丈夫于我结婚前已卖与他人现已成家) 谢谢! |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7 22:07:15时回复说: |
1、你的这种情况属事实婚姻关系(除非你们双方现在仍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对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你有权分割。 |
判定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
〖HH〗〖2000-10-16 19:54:00〗 〖LDH@PPP.NN.GX.CN 〗 |
丈夫在外做生意与别人非法同居并生一男孩子,在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并请有一保姆,这些都瞒着妻子,在表面上做一个好丈夫,妻子发现后要告他重婚,需要什么证据? ▲[ 游律师 2000-10-16 23:58:00]需要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主要包括:丈夫与别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证据,如租房同居或出外同居的证据,邻居、保姆等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生一男孩子”的有关证据,如出生证、生父母的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