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 |
![]() ![]() |
![]() |
![]() ![]() ![]() |
根据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 ![]() |
![]() 我准备与妻子离婚,现有一岁小孩。若判给女方,我将每月支付抚养费。现我每月收入两万圆人民币,按照婚姻法规定,应支付工资的20%-30%,那将大大超过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人月平均消费水平(900圆/月)。我有两个问题: 1.如果我按照450圆支付或高些是否合理?例如500圆 2.抚养费是否包括医疗费和小孩的教育费?对方曾向我提出择校费、私立幼儿园费以及将来上大学的费用,这些是否合理?我只想支付到小孩18岁为止,可以吗? 请多指教。 |
![]() ![]() ![]() |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实际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你此种情况,按工资的20%-30%给付显然不合理,也不利于培养子女的艰苦奋斗精神,因而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降低上述比例是应当的。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支付至18岁为止。但如满18周岁也即成年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仍应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定义务支付如择校费、上大学等费用。 |
![]() |
![]() 我想您如果可以的话,告诉我一下,我在开庭前还需要做那些准备,我要做些什么,因为我的每一天生活的精神支柱就是盼着能见到孩子。我希望法院能够判决每周五晚到周日晚我可以接孩子到我的住所。我能胜诉吗? 还有,如果我请一位律师的话,律师都能为我做那些事情?是否可以使胜诉的把握更大一些? 恳请您让我多了解一些,多告诉我一些,真心的谢谢您了。 |
![]() ![]() ![]() |
由于人民法院是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因而你应收集有关你的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与孩子的感情程度、孩子的生活作息时间安排,对方的条件等证据,以便更好地说明你的请求是合理的同时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 |
![]() |
![]() 我与老公是协议离婚的,家里所有的一切包括婚前财产都给了他,我是一无所有带着孩子走的,但是现在他却还用孩子做借口整日里去看孩子(每次他看了孩子以后,我就发现孩子的心情不好),我请求他放过我和孩子。他就说除非法院不让我看孩子,否则我看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甚至于在学校不听老师的阻止就把孩子带走(孩子还只有6岁)。请你指点我该怎么办? |
![]() ![]() ![]() |
如男方的探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较大不利影响,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中止男方的探望权。 |
![]() ![]() ![]() |
![]() |
![]() ![]() ![]() |
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如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判定,应以合情合理为限。比如与子女谈话或携带子女逛公园商店等方式进行交流、沟通,应该视为合理。双方对此有争议的,可要求法院重新明确内容。 |
![]() ![]() |
![]() 感谢您的惠顾。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
![]() ![]() ![]() |
因离婚时已对夫妻财产作出了处理,现不能重新要求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权问题,因对方不尽抚养义务,你侄女又同意随你哥生活的,可要求变更为由你哥抚养,并由对方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 ![]() |
![]() 我很痛苦,我希望我能得到您的建议。 我于去年9月离婚,离婚的时候我放弃了所有的财产,4岁的儿子也因为男方父母的寻死觅活的请求,我留给了男方。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上协议的一项是,女方所分得财产5万元留给儿子做生活费,由男方代为保管。但我在今年5月份获悉男方将5万元投资做了生意,我很担心以后孩子的抚养会出现问题。而且男方一直不同意我将孩子接到我现在住的地方过周末,只能去孩子的奶奶家去看望。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是否可以起诉男方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让其同意我将孩子在周末的时候接到我这里居住。现在我儿子已经5岁半,我的经济条件还好。有一套两居室住房,有稳定的收入。您能帮助我吗? |
![]() ![]() ![]() |
你探望儿子的方式、时间根据你们的离婚协议确定;你们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可再行协议;无法协议,可就探望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证据证实对方不尽抚养义务,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 ![]() |
![]() |
![]() ![]() ![]() |
在离婚协议中确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父母双方可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不能达成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因而,如寒暑假期想回外祖父母家度假,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
![]() ![]() |
![]() 我朋友在去年认识了另外的女的,而且俩人的照片被他老婆拿去了。但现在我朋友已和那女的断了关系。现在因感情破裂俩人准备离婚,但男方有工作但没积蓄,女方提出赔尝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有一个三岁的小孩子,因男方父亲去世多年小孩跟奶奶感情很好,小孩是奶奶的感情支拄,所以男方要求抚养小孩法院会同意吗?谢谢! |
![]() ![]() ![]() |
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 ![]() |
![]() |
![]() ![]() ![]()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满三个月,此种情况应当允许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 ![]() |
![]() |
![]() ![]()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前夫确无条件抚养子女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 ![]() |
![]() 我有个亲戚,三十大几岁,几年前带了了一个几岁大的女儿跟了一个快要六十多岁的男人。这个男人以前有一个儿子,但后来死了,他的老婆是个残废人。我亲戚被人介绍给他,当时介绍人说此男人会跟他老婆离婚。此男人跟我亲戚说的也是会跟他老婆离婚。但我亲戚跟了他后,此男人并没有实现跟他老婆离婚的诺言,这样一直在他家待下去,过的其实是“二奶”的生活,此男人实际上是包二奶,此男人的老婆也默认他们这种关系,后来,我亲戚跟此男人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入了男人原来死去儿子的户口,男人对外说是收养的,小儿子没有户口。生了儿子后,此男人开始露出了他原来的面目,想尽办法加上恐吓,想赶走我亲戚,连同小儿子一齐赶走,只留下大儿子在他家,但我亲戚不同意,我亲戚说,如果要走,连大儿子也一齐带走才行,让此男人受到应得的惩罚,但大儿子已入了此男人的户口。 请问:我亲戚跟此男人没有婚姻关系,但却跟此男人实际上生了两个儿子,如果跟此男人打官司,我亲戚能不能打赢?能告此男人什么罪名?两个儿子能否判给我亲戚?如果此男人否认大儿子是跟我亲戚生的,能否用亲子鉴定的方法给予鉴定? |
![]() ![]() ![]() |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你亲戚及该男人均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如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我们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到本主页维权论坛“婚姻家庭”专题查看此规定)。 如果此男人否认大儿子是其与你亲戚所生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是否允许,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 |
![]() |
![]() ![]() ![]()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是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作出选择,对附带的条件没有特别的要求,但原则上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
![]() |
![]() |
![]() ![]() ![]() |
法院同志的说法有一定依据,但是否不予受理,值得商榷。我当时答复,可以起诉,但也明确指出“是否胜诉,取决于你对证据的提供程度。”没有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你们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你现在要做的是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
![]() |
![]() |
![]() ![]() ![]() |
你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你所述属实,可得到支持。是否胜诉,取决于你对证据的提供程度。 |
![]() ![]() |
![]() |
![]() ![]() ![]() |
子女抚养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住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采取竞价形式,住大套的给予对方经济补偿。同时采取照顾女方和孩子原则。 |
![]() ![]() |
![]() |
![]() ![]()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抚养关系,但要回房子权利的难度较大。 |
![]() ![]() ![]() ![]() ![]() |
![]() 我与我先生因长期感情不和最近正在办理协议离婚。有一小女现年5岁由我抚养,但男方不愿意出应出的抚养费。请问法律在抚养费方面有那些规定。 谢谢。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协议离婚时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子女抚养费问题。 |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
〖小敏〗〖2000-12-26 14:01:00〗 〖moneyl@fm365.com 〗 |
游律师: 你好!请教你两个问题: 1:丈夫不肯和我离婚,如果我向法院上诉要求离婚,一般需多长时间才能判下来? 2:我丈夫是做生意的,我有一份固定的工作,现在我们有一个三岁的儿子,如果我们离婚,儿子的抚养权归谁? ▲[ 游律师 2000-12-26 22:55:00]1、根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如你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是: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如何执行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
〖异天〗〖2000-9-9 15:19:00〗 〖taotian@cmmail.com 〗 |
游律师:你好! 我将与妻子离婚,孩子将有我抚养,女方给抚养费,可能是每月给一定数量的抚养费,但我担心在以后支付过程中,女方不能按时支付该怎么办?在离婚协议上是否能附上什么制约条件?谢谢回答! ▲[ 游律师 2000-9-11 13:53:01]女方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时,如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向法院申请执行则可;如果是你们自行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如你们的支付抚养费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协议上能否可附制约条件要看附条件的内容是否合法。你可要求女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也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