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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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1、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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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归女方抚养的孩子,对祖父祖母还需要尽赡养义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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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没有义务赡养对方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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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去年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将自己分得的5万元钱。留给的孩子作为生活费用,由男方代为保管。另外我在每个月还给孩子抚养费200元。但现在我知道男方将孩子的生活费5万元去做了生意。男方现在有固定的工作,而且有稳定的收入。他现在用这5万元钱做生意(或买股票)是否算为侵占他人财产?我有没有权利代表我的儿子起诉他侵占我儿子的财产?我儿子现在5岁。如果男方家庭另外凑足5万元钱来,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要回5万元钱,由我来保管?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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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孩子的财产用于投资从理论上应属允许,当然要视乎你们离婚协议书对此有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违约定或对此有异议的,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由自己行使管理和保护孩子财产的权利。但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男方有无违约行为或男方使用财产用途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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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没有时间上的限定。其中,对未成年子女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进行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应支付未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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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养人的资格问题,特此作出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仅限于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在这里,“有抚养义务的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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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一名下岗女工,如今面临一棘手的房产纠纷,希望求得律师的帮助:我的婆家共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我的丈夫在家中行二,大儿子开饭馆为生,公婆与大儿媳素来不合。三儿夫妻均为工人。小儿子卖早点为生,经济状况不好。公婆共有一套偏单,当年因三儿结婚无房,故三儿夫妻便与两位老人住在一起,我与丈夫自76年被调往郊区工作,希望将来退休能搬回来住,而公公也允诺,这套偏单有我们一间,另一间给三弟,但未写任何证明材料。94年公公去世,婆婆与三弟夫妻同住。99年因婆媳不和搬到离婚多年的女儿家住,于是几个儿子商量分家。没想到婆婆却反悔,不想把那套偏单分给我们,却只给我们两万块钱,因我女儿即将在市里上大学,为了方便照顾,我很想有自己的房子,所以我不同意。2001年我的女儿面临高考,我抽不开身,婆婆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做主,将那套偏单过户给三弟,三弟给婆婆六万块钱。我很生气,找婆婆评理,希望其能给予我财产补偿,不料他却以我们家的生活条件不错为由拒绝任何补偿要求,我至今仍未得到一分钱,多次交涉无效。婆婆至今仍与女儿同住。2002年因其女儿再嫁,且自身患严重糖尿病,无法自理,考虑再三便决定与我们同住,并给我们三万块钱,让其余儿子每月给生活费,我担心的是,在往常他的儿子们经常一年或半年都不给生活费,而老人跟我住,他们可能就更不管了,而且若老人的病情加重,需要出医药费时,他们都不给怎么办,如果都出医药费,大伙该怎么摊?是平摊吗?况且我的身体也不好,不能长期伺候老人,我想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把老人接来吗?老人给的三万块钱需不需要在签个字据或办什么手续?证明钱是分得的家产而不是伺候老人的钱或是老人专门看病的钱?老人不同意大伙轮流赡养,若实在不行,我可以把她送养老院吗?她不同意怎么办?希望律师能尽快地给予我解答,我非常着急,期盼着您的回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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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发生更多争议,最好能明确这三万元的性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作为子女,应协议赡养老人的方法方式。将老人送养老院,应征得其同意。对老人的赡养费(如生活费、医疗费等),如各子女不能协商一致,平均承担是合理的。 从道德上及法律上,将老人接来赡养是应该的也是应当提倡的。但如果你认为自己达不到这个水平,建议在各位子女达成赡养协议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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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仅限于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的,故不能自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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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请问亲父子关系解除在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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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解除亲父子关系的办法就是建立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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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我来信吧, eggsister1021@sina.com Many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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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满18周岁,你父亲是否仍应支付抚养费问题,首先应根据你初中时的法院判决书确定,如有明确规定,你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当时判决书没有明确规定的,因你已是将上大三的学生,你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依据不足。理由:《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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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是否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请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 在广东省,此种情况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第九条:“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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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中提到遗弃家庭成员,《刑法》当中也规定遗弃家庭成员罪!我想知道具体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解释!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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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见到正式的司法解释。 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扶养”,应理解为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护理。比如将被抚养人置于自己不能抚养的场所,或者弃被抚养人于不顾而离开抚养人,或者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等均可认为是“拒绝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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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家庭纠纷,不能随便视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你的脱离父子关系或起诉,将不能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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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2)如允许,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3)“监护责任”的具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4)监护责任从其父转移至外公外婆后,该婴儿与其生父之间日后是否仍然存有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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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允许其父将监护责任向该婴儿的外公、外婆转移。一般无需办理手续,但为明确责任,最好能协议确定。监护责任的转移对其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产生影响,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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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个朋友,他哥哥生前有三个小孩,最大的十五岁,最小的十二岁。自从他哥哥去世后,他大嫂不论怎么努力也难以维持生计,一个寡妇拉扯三个小孩也确实太难为她了。于是我的朋友就想接过一个孩子来养,但又怕他大嫂不肯。所以我想问一问,我的朋友能否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争取到一个小孩的抚养权。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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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联系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如你朋友有证据证实其大嫂没有监护能力,可根据上述规定争取监护权。否则,必须征得其嫂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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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与赡养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等,而如你所述的抚养侄儿关系只出于自愿,双方并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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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亲属间的抚养关系不同于收养关系。你可向你母亲和继父说明不同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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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种义务不因是否有报酬而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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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几年前我与丧偶并育有一女儿的男子结婚,现因我与丈夫以及继女不和要求离婚,而我丈夫月收入三千多,却要求我付抚养费抚养他儿子,我不同意。请问他的要求符合法律依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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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述问题不清。这个儿子是你们结婚后生的吗?如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你有义务支付儿子的抚养教育费,其标准一般为其全部抚养教育费的一半。如果指继女而言,根据《婚姻法》,“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你与该继女构成抚养教育关系,你也有义务支付抚养教育费。 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你离婚后不必支付继女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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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有一些问题想向您请教。我的父母在我3岁时离了婚。当时我被法院判给我母亲,与母亲生活直到现在,当时父亲没有给我抚养费直到现在,这么多年来他也没有给过我生活费。现在我已经大专毕业了,我还想读本科。我22岁了,刚在生父的工厂上了班,每月工资三百多块(生父的工厂每年都按排本厂男职工的子女在本厂上班)。请问您我是否有权,向我的生父要我18岁之前的生活费呢?这与我是不是继续读书有很大的关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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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追索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否继续读书并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最大的障碍在于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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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未满十八岁的农村女孩,与其男友(此男孩现年24岁),非法同居,该女孩由于已怀孕,远离家乡住在其男友的家中,该女孩不愿回家,但女孩的父母不同意,请问这违反了法律没有?应该如何维护其权益。女孩的父母可否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回家中,应如何采取措施?公安机关曾派人前往调查,进行了解并做了笔录,女孩不愿回家,公安机关能否采取别的强制措施将其带回家中。其男友家人有无义务提供协助,其男友家人为他们提供 住处是否违反法律,请你指导我们如何办好此事!如何将该女孩带回家中。谢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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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男友家人允许未成年女子在其家与其儿子非法同居,不合法,有义务提供协助遣送此女子回家。女孩的父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采取一定强制措施遣送其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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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未满十八岁的农村女孩远离家乡与男友非法同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和责任予以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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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很冒昧地写信给您,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我回信,谢谢您!我是一位30岁的未婚职业女性,认识一位离异且身边带有一仔的单身男人,请问如果我和他结婚能否再生育一胎(因我还没有生育),这样可以吗?谢谢您能为我回音。祝您: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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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一般可再生育一胎。请参照当地规定。在广东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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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现有一事不明白,想向您求教。 现在老年人重婚现象已越来越普遍,我的问题是:来自不同家庭的一对老人重新结合后,其相应的子女该如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赡养义务?尤其是男方老人的子女是否应该全部承担双方老人的赡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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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不是“重婚”),其与另一方的子女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但大多情况下,老年人再婚,其各自的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此时,继子女没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其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由其原子女承担,《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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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谁是其子的法定监护人? 2、此事如何处理妥当,爷爷奶奶能否为其监护人之一? 3、房产如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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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龚某为其子监护人。在龚某反对的情况下,爷爷奶奶不能作为监护人。房产可由监护人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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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我生了一个男孩,他平时都会给家用,我提出买房子时,他就说,我自有分数,等我选定一个好地方再买,一年过去了,房子仍没有买,孩子的户口仍没有解决,我提出买房子的次数多了,他每次都有各种理由的说法,我一次一次相信他,他一次一次骗我,有时甚至骗我:“房子已经买好了,在装修,过几天就搬过去了,”我一次一次认识他的骗局,他又会对我许下另一个诺言,我每一次都已我这次是最后一次相信他的想法,忍受了,就这样的无数次,我们的关系一天比一天差,甚至到了一碰头就以房子,孩子的事吵。 前一段时间他无缘无故消失一个月,(他在外面又有了一个四五十岁的女朋友),又回来了,一直5月,因他去她那,忘记拿回手提,在我打电话里得知她是他现在的女朋友,我们有几天别扭,但我还是忍受了他。因为一直到现在,我的父母都不知道我在外面有了孩子。 现在孩子3岁了,6月初他好像人间消失一样,我到处打找他,而连他的儿子也不知道,(去年7月份时过中风,我很担心)万一他死了,只有我一个女人要养大一个孩子,买房子,和孩子的户口,读书的事的压力越来越让我透不过气,我现在眼前的问题,就连房租都给不起,还有生活费用,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又没有钱,我不知道该怎么做? 我现在快急疯了,在一年前他就经常不给生活费,我只有在外面工厂打工,一个月几百块工资维持儿子的生活。 请你为我用法律来想想办法,我快要崩溃了. 等你的回音,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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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要求他一次性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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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
20号),“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男方可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是否批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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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未婚生子为违法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未婚母亲的权利。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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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一下:30年前我父亲和我伯父口头协议:我父亲抚养我爷爷,我伯父抚养我奶奶。三四年后我奶奶就去世了(1976年)。但至今我伯父从未抚养我爷爷一天。我想问一下: 我伯父现在应不应抚养我爷爷?若我代我爷爷起诉我伯父,能不能胜诉? 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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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伯父不尽赡养义务,你爷爷可以起诉。如果你已满十八周岁,你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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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你完全可以要求你父亲负担你的部分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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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姊妹五个:三个姐姐、一个哥哥,我是老小。其中二姐在外地上班,93年退休,其余都在当地农村务农。 1971年我和哥哥分家时,按当时当地的风俗由我舅舅作证,我哥负责抚养我母亲,我则抚养我父亲。三个姐姐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这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口头协议。1976年时我母亲因为家庭纠纷去世,当时因我的经济较紧张,一切费用由我哥哥负担,说好以后我父亲的丧事由我负担。这以后我父亲就去了我三姐家帮她家开个小商店,因她家住在学校旁边。93年我父亲病了一场,我哥哥不顾我的反对,他为了某种目的,强行将我父亲从我三姐家接回。病好后他再也没管过。其间我父亲一直就由我抚养(那时他已80岁了,基本上什么都不能做了)。前两年因一些家庭锁事他和我妻子有了一些矛盾后,关系一直不太好。我妻子说他有那么多孩子,为什么就我一个有责任。如果按农村的风俗,只有儿子有义务,那为什么又去给女儿忙了10多年(按当地风俗父母一般只给儿子忙,生死病老也由儿子负责)? 2000年春节前我父亲又病了,已睡床不起,吃饭什么都要人帮忙。只有我三姐偶尔过问。我妻子对此很有怨言。后来和我三姐说好每家半年轮流抚养,但到2000年10月份她家一共还没抚养到三个月的时间。2000年十月我为将父亲从三姐家接回家,和妻子发生了争吵。我觉得我们先已有所谓的口头协议,而且我哥哥三番五次找我三姐生事,说我父亲帮她忙了十几年,她有义务抚养他,但不准我父亲死在她家。在我们这儿老人死在女儿家对儿子不吉利。为此我妻子一气之下,想不开喝农药自尽了。她说我有姊妹五个,从法律上讲都有义务抚养我父亲。如果我和哥哥已有协议在先,他不抚养老人,就不能干涉我和我三姐之间的事。从1999年起,我二姐每月寄二百元给我父亲,说是生活费。我大姐虽然和我们住得不远,但她从不尽义务,还说尽了风凉话。 我妻子去世后,我哥迫于外界压力(因我几个孩子全都考上了学校,长年在外。有两个刚今年7月份参加工作,还两个正在上学。我一个在家种田处境十分艰难。)去年十月我妻子去世后,我哥将我父亲接了过去,现在(2001年6月)他又将父亲送到我这了。我们姊妹几个目前经济都还过得去,这件事的矛盾不是经济问题。 我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咨询一下律师: 1、我和我哥哥那份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书面文件)?我该不该遵守?那份协议应不应该包括我三个姐姐? 2、如果我该遵守那份口头协议,我哥哥有没有权力再干涉我和我三姐之间的事? 3、我大姐有没有义务抚养我父亲?(她将近70岁了,孩子均已成家。生活还过得去)。 4、我妻子的死和他们有没有关系?他们应不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谢谢各位和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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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论儿子还是女儿,均有义务赡养父母,故你三个姐姐均有义务赡养你父亲。你们可约定对父母的赡养方法,但不能排除三个姐姐的赡养义务。对于你三姐履行自己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你哥哥无权予以制止和干涉。 你妻自尽,是其自己想不开所致,不能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
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问题 |
〖李冰〗〖2001-1-31 0:07:00〗 〖hencefb@sina.com.cn 〗 |
我替朋友向您请教几个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问题。
1、请问:接受老人的馈赠与承担老人的赡养费是否有关系?接受老人馈赠多于其他子女的那位子女在负担老人赡养费时,法律上是否规定应当多负担些? 2、请问:以前老人将自己的房子折半卖给某位子女,附加条件:老人得居住此房到最终。其余子女是否有义务承担老人居住此房期间的取暖费用? ▲[ 游律师 2001-2-1 14:51:57]1、接受老人的馈赠与承担老人的赡养费没有必然的联系。 2、取暖费用一般由屋主支付,但老人居住此房期间的取暖费用应作为赡养费之一部份,所有子女均有义务承担。 |
咨询监护权 |
〖学生〗〖2001-1-16 13:11:00〗 〖xiangjangmingzhu@21cn.com 〗 |
有A市户口女阿彩,于93年在B市买房2套,产权人为阿彩一人。97年在澳门同一澳门籍人阿锋(原籍B市)结婚。 99年阿彩在C市工作时,不幸被人打为植物人(刑事案件另处理),不能表达任何意志。事发到现在,一直由其父母照顾治疗,现住B市二年。 老公阿锋已同另一女人有不正当关系(阿彩父母亲眼见,但无证据),他平均每月收此房房租1600元,每月交给阿彩母1000元作治疗费和生活费。现住址不详。 而阿彩父母为女儿治病已借债20多万元,阿彩父母想卖女儿的2套房还债并治女儿的病。 请问:阿彩父母如可以取得阿彩的房产的处分权?可以在B市吗? ▲[ 游律师 2001-1-16 23:34:20]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据你所述,阿彩丈夫并没有承担监护责任,而实际由阿彩父母承担监护责任,阿彩父母作为实际监护人,为治阿彩的病而处分阿彩的房产应当允许。地点并不影响权利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