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陈明是一间私人企业的老板,六年前,小美与他结婚。由于陈明工作繁忙,小美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婚后,陈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小美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明不同意,认为婚后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小美没有收入,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婚姻法》判决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等分割,不能因为小美没有收入而影响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财产指哪些?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案例:林强与小娟结婚五年,林强自己经营一间房地产公司。三年前林强在外包养二奶,不但不回家,也不给抚养费养子女。小娟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举债,一共借款三万元。去年林强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有40多万的债务,要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小娟共同承担。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三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最后法院判决,小娟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强公司所借债务为林强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更不需要小娟共同承担。
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案例:农村妇女吴某由于生病丧失劳动能力,他丈夫王某在外地做生意,吴某生活困难多次写信和托人通知王某给家里寄点钱,可王某不予理睬,吴某只好向村委会请求帮助解决,村委会多次打电话给王某,要他履行扶养义务。但王某还是不寄钱回来,无奈之下,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强制王某履行义务。
夫妻间的继承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
案例:女青年小赵和男青年小苏在10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元旦摆酒,在此期间,两人将各自的钱合起来买了一套房和家电等。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12月份小苏因车祸去世。过后,小赵要求继承小苏的遗产,而小苏的父母不同意,认为东西是儿子的,小赵未过门,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小赵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小赵与小苏已经是合法夫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小苏与小赵购置的财产有二分之一是属于小赵的财产,二分之一属于小苏的遗产,由小赵和小苏的父母各继承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