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离我是近还是远
2002-07-30 09:07:05
编者按: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美满的家庭更是孩子身体、性格、情感健康成长的温馨港湾。然而,当父母双方因各种问题分道扬镳时,无辜的孩子往往成了双方较劲儿的砝码和手段。
关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2001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随之,探望权一时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时隔一年,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命运到底如何呢?近日,我省一些法院接手审理的部分与探望权有关的案件,让人们产生了不小的疑问:探望权的可操作性究竟有多大?探望权的实现除了需要法律上的规定外,还需要什么作保障?
案例1:今年年初,周某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孩子判给周某,同时规定男方有探望权。但法院判决后,周某未按判决书的要求让男方探视。爸爸见不到女儿,一气之下就来法院申请探望权执行。但在一次探望时,却出现了令法官预想不到的问题。爸爸将女儿接走后,不仅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女儿送回,还把孩子藏了起来。周某只好向法院要人。众法官四处寻找,几天后才将孩子找回。不料男方说:我又不是绑架女儿。从这以后,为避免发生意外,法院制订了一个土规矩:每次男方探望时,旁边就跟着一名法官。
案例2:黄某和王某2000年离婚,按照协议儿子先跟母亲王某生活一年,然后由父亲黄某抚养。可自打黄某于今年1月下旬将儿子接到自己住处后,王某有时一天到他住处探望儿子达8次之多,且一听说儿子有什么病痛,就上门来数落个不停。黄某感到非常无奈,曾几次打“110”报警,警察也束手无策。黄某只好一纸诉状到法院请求“解除烦恼”。办案法官认为,王某不能滥用探望权,否则构成对他人家庭的骚扰,而且对未成年的儿子的成长也不利,法院遂判决,规定周某只能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探望儿子一次。
案例3:一对在省级机关工作的夫妻离了婚,男方获得儿子的监护权,并同意女方每周探望一次。这对夫妻离婚后,因为男方没有住房,就将儿子送到在外地的爷爷家。妈妈几个星期见不到孩子,思子心切,就到法院申请探望权执行。法院受理后,出于人道,破例派出了1辆警车、2名法官专程陪女方到外地探视了孩子。这次探视女方很高兴,法院却犯了愁:这一次见面,投入的人力不算,光花去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用就有四五百元。如果今后女方要继续看望孩子,这笔钱谁来“买单”?
请求探望权的背后
判决容易,执行难
探望权能与现实合拍吗?
一、法律的支持是前提。探望权是诉讼请求之一,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可以一并提起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调解结案的,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达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探望权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主文条款载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协助执行。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当事人双方未就探望权提出主张,而在离婚后发生探望权纠纷的,可以“探望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二、建立专门的婚姻家庭保障机构,从多角度多方面监督、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对特殊家庭建立起一套档案,以随时掌握这些家庭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社区中应注意宣传,教育、引导离婚后的父母双方,有正确的对待家庭特别是孩子的态度。再就是上述单位并与法院保持通畅的联系,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将案件中的情况反馈回去,形成一个社会与国家、法律与道德一同发挥作用的良好体系。
三、其实,消除探望权的尴尬,离婚当事人的态度是最重要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法官阎勇说,探视权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了亲情的交流和维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是亲情权、团聚权。就此对孩子来讲,父母离异已是不幸,让孩子再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更会造成心灵的创伤,所以关键还要靠父母双方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思考探望权的问题,不要把自己的感情、恩怨强加在孩子身上。
通讯员 张华 江雪 本报记者 郭波 大众网-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