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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111条:“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宅院内增添或改变财产状况,或者正进行某项行为,确实影响对方生活和生产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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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设立综合型广告企业[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的资质标准之一是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这是基本要求,不得减少。 你可以考虑设立其他形式企业如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其资质标准:(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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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扣发工资、住房公职金存折和档案并无法律依据。你可直接与学校交涉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工资问题,无法协商的,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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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证明吗。两年没有性生活是不是自动叛离。这样需要什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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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无须办理手续。只要能证明分居的事实即可,如双方的确认、证人证言、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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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条 今欠A某,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各拾万元整,共计叁拾万元整(人民币)。从2002年×月××日有效,壹年内付清,如付不清将以家庭财产包括房产,按物质实价抵偿,如再付不清,愿受法律制裁。 本条约至B某自然死亡。 B某(手印) 2002年×月××日 写欠条时,他让我说,他写,没有特殊气氛,不知这张欠条有没有法律效力?从有效期起我可不可以要这笔钱?如果不可以,请您指点该如何修改才能有效?如果可以的话,我们都是外地人,但我们都在北京,我可以在北京起诉吗?起诉的时间是从欠条的有效日期起,还是从一年后没有付清日起诉?由于情况特殊,我不想本人去要,想通过法律形式,请您指点!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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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此欠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可支持。如被告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可在北京起诉。应从付款日期满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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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因对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在北京起诉。 如其家人继续骚扰、影响C的正常生活,C可以打110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有义务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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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爸去年1月22日借给他的同学XX1万元整,说好一个月还的,也立下字据,上面只写了借钱数和借款日期,并没有写偿还日期。所以现在已经1年半了还是没有还钱,找他就说不在家,在不就说没钱。 请问这张借据是否在一定时期内有效,XX是不是想等失效后就不还钱了。我要交大二的学费,所以非常着急。请帮助我解决一下好吗?? 我不想失去我的大学生活! 请留言:cat59915@yeah.net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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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没有约定偿还期限,你爸现可要求该同学偿还,如其拒绝偿还,可在对方拒绝偿还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如双方均确认在借款一个月偿还,你爸应在还款日之日起二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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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原本有一个很大的院子,合作化时被村里以1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一大半直到现在,但当时任何手续都没有办理,房产证上也没有改;现在与我家一墙之隔,是一个运输车队,由于都是大卡车噪声很大,村里可能要将车队搬迁而将这个地方卖给个人盖民房。请问我家能不能把这个院收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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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所称的100元租用是一般的租用还是国家经租或买卖。原则上是以土改时或合作化时确定的产权为准,不再变动。但你家既然有房产证,建议你们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后,向有关部门主张你家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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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已过期的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但该行为对婚姻关系没有实质影响,并不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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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朋友1999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交3300元保费的人身保险,在她2000年应交保费的时候,她本人因在外地出差,又听说为她办理保险的那个保险职员以替她垫付了保费,朋友感激不尽,随后把钱寄还给他。因为保险公司人职员一直都非常的热情为她服气,所以朋友没有怀疑过他。没有想到的是,到了朋友再次交保费的时候,才知道那个职员并没有给她交,当即朋友给保险公司说明了情况,公司马上打电话联系上了那个职员,朋友也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在电话里说可能是电脑出错了。公司说先让朋友回家,他们会给朋友一个满意的答复。可是朋友回家后就一直没有等到保险公司的任何一个电话,朋友急了,打电话询问,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人说,那个职员以经辞职了,你寄的钱是你们私人的事,和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公司只能按照电脑记录来决定你的保险单。请问律师大人,这个事就这样完了吗?保险公司是不是不应该在我朋友的事没有处理的情况下,同意那个职员辞职?我朋友现在该怎么做?怎么样才能保护她的权益??该向那个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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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能因为被投诉就不允许职员辞职。但是,在对事情没有查清之前就允许该职员离开,在处理上是不妥的。你朋友可向该保险公司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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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你所签订的合同应全部保留,以备日后发生纠纷之时作为证据之用。你应向开发商索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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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以对方是否离婚作为赔偿的条件,不妥。 是否可索要欠款或是否胜诉,视乎对方所书写的欠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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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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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和步骤请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根据《劳动法》,你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建议你立即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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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朋友在去年认识了另外的女的,而且俩人的照片被他老婆拿去了。但现在我朋友已和那女的断了关系。现在因感情破裂俩人准备离婚,但男方有工作但没积蓄,女方提出赔尝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有一个三岁的小孩子,因男方父亲去世多年小孩跟奶奶感情很好,小孩是奶奶的感情支拄,所以男方要求抚养小孩法院会同意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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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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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朋友遇到一事,无法解决,特来请教您们,请帮助。 有A(男孩)在今年在W地经B(大姐)认识C(小姐),目地是相亲。经过半个月相处,A和C交往较好。这时,B却从中作梗,阻碍A和C的发展,并且B是本地一地痞,而C是外地来W地开店之人。可能是强龙斗不过地头蛇,C在家人帮助下回家乡避开B,B的行为在外人看似同性恋,同时在C回家乡后还常常打电话找C。还有在以前C与外界交往时,B紧紧控制C的行为。不让C与男人接触(一年半)。 问;1:A和C在W地相好,该如何作?如马上结婚,而B又来纠缠C,问《婚姻法》是否有特别规定。2:B的这类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算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罪。那这罪法律如何解释(B的老公是警察,有恃无恐)3:您有什么好建议。 最后,您的建议十分重要,因为A为了C要与B 搏命。您不想看见这结果吧!多谢,多谢! 该如何不触犯法律情况下解决这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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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A和C的交往不受他人非法干涉。B的纠缠行为因情节不严重,应不构成犯罪。但如B继续骚扰C的正常生活,C可向公安部门控告,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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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开庭后多少日子才能给原告一个答复,是否有答复的期限规定? 佛山城区法庭2002年3月上旬开庭到现在还没有答复,开庭时原告、被告、旁听加上法官和书记员总共才7人参加。。。。一个如此简单的房产官司,在法官的“现在休庭”号令下结束,至此没有了回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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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请参照如下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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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亲于1997年5月去世,老人死后对于老人留下的房产未作处理,既没有进行分割。我们兄妹5人,老人去世后由我哥哥继续居住在老人的房屋内。但房屋的户主仍为我父亲。现在,房屋面临拆迁,我们兄妹希望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被我哥哥拒绝,要求独占财产。我想询问一下,我们是否有权予以继承?如果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形式解决此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提起诉讼?而且还有,关于继承法中“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对于这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就不能再进行诉讼了呢?那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的财产还可以继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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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们未对你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该房屋的户主仍为你父亲,不存在你们的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但现你们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但被你哥哥拒绝,这时你们的权利已受侵犯,也就是说此时你们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因此,你们可依法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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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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