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还将“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证据的八大类型之一,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在目前的婚姻家庭案件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更多表现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MSN、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以及各类以数据形式表现的多媒体文件。婚姻家庭律师在审查这些证据时,除了要根据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质证外,还要根据电子数据的特性,审查其是否具有原始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电子邮件,是较常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证据之一,对于电子邮件的收发人主体的确认,除了对方自认外,还可以补充其他证据如对方单位通讯录,对方向电信、银行、社保、行政部门等第三方填报相关材料时提供的电子邮箱予以证实。同时,要特别注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不适用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故通过电子邮件所立的遗嘱因涉及到继承人身关系,并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形式,因而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对于手机短信,在提交短信证据时,可以先提交记录发送号码、时间、内容的书面文件,在庭审时提供手机予以核对。当配偶分居时,短信证据效力相对较强;双方同居生活时,短信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要证明该短信确是对方本人所发出有一定难度,我们不排除一方为了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用对方的手机给自己的手机发送短信。对于短信证据,除了提交移动通信等部门有关手机号码机主所属证明外,一般还应提供含有短信发送、接收记录的通讯清单予以佐证。
对于QQ、MSN等聊天记录,微信,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可以采取申请公证的方式,保全该聊天记录、网站、网页证据;也可以根据新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诉讼过程中证据保全。对于多媒体文件、程序文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其他电子数据形式通过合法的方式如公证、证据保全取得的,往往也会得到认可。在对程序文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取证时,应注意由专业人员操作并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以一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
在上述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中,单一的形式往往存在着不能单独作为案件认定事实依据的情况,此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并与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共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更有可能被认可。在取得证据时,还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将可能因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而得不到采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必将出现更多不同的表现形式。既然电子数据已从法律上确认为民事证据的一大类型,那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也将出现更多为法律所认可的其他电子数据形式。为了固定电子数据并使该证据得到有效采纳,婚姻家庭律师应结合案件的需要,顺应并根据电子数据证据不同的表示形式,根据不同的要求分别采取公证保全、法院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申请法庭提取核对等方式取证。而针对对方提交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抗辩方,也并不是一无所为,而应该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证据所试图证明的主体,数据的易篡改性,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中配偶双方曾经亲密的关系、无隐私性,很有可能获知对方登录名、密码,以及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取得等方面进行抗辩。
除了上述五大新规定外,新《民事诉讼法》的多项规定,如送达方式、举证时限、鉴定制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再审申请期限等规定也无不影响着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为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婚姻专业律师,应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必须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避免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出现失误,同时还应充分把握因新
《民事诉讼法》规定而带来的业务机遇,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2013年3月8日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级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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