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说明
本条例包括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三部分。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创建诚信社会,首先必须解决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确立和通过条例的必要性就不存在,条例也将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和使用价值。条例需要解决的是使用者无法及时、完整、准确地了解到企业的信用信息,以便进行商业决策或开展其他活动。但是,如果拥有或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出于各种原因而拒绝或不能提供企业信用信息,那么也就无从谈起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了。因此,解决企业信用信息提供问题,是条例首要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条例首先明确界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包含的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和企业其他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归类到了企业其他信息中,因为在本条例中非常难以界定什么是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只能采用排除的方式来解决。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以及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从而明确了使用者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途径。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企业信用信息的价值在于使用者能够通过阅读该信息了解企业过去的信用状况,为做出有关决策或决定提供参考。因此,如何规范使用者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则是本条例需要解决的第二问题。
由于采用强制方式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通过有关信息披露或查询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因此条例只是用鼓励的方式明确了在金融机构受理企业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以信用交易方式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向企业出借资金或物品,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审议企业是否具备某种资格或资质,或是否具备承揽某种工程或项目的能力,以及企业授权的六种情况下,使用者可自愿使用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他人在进行合法债务追收时,可无须企业的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全社会在促进诚信社会建立的同时,其重要得工作之一就是要约束企业诚信经营,不要发生失信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由于错误的企业信用信息不仅会使使用者错误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同时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信息错误时,处理有关信息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尽可能减小错误信息可能对企业或使用者造成的影响。条例具体规定了处理异议信息以有错必改,无错维持和无法核实进行标注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