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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化VS.中国律师业——互动与发展

胡鸿高 赵丽梅(复旦大学法学院)

一、信息网络化的挑战
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个人电脑的迅速普及,分布在全球不同地理区域的计算机与专门的外部设备经由通信线路互连成一个规模庞大、功能巨大的网络系统,使得信息传播跨越了地域的限制,资源共享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以数字化、网络化为标志的信息浪潮滚滚而来。这一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以计算机和通讯科学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对整个世界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网络时代是信息技术应用和不断发展的高级阶段,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INTERNET进程的加速以及人们对它认识的深入,互联网必将渗入到社会上的每个行业,服务行业也不例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1月15日在京发布的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互联网应用渗透到各个方面,在社会服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现代社会逐步迈向法治社会,在社会服务业的各个领域,不可避免的会有法律纠纷产生,而信息技术的介入,无疑加剧了这种法律冲突的深度与范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信息网络化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必然映射到法律层面——实际上,它已经对传统法律提出了诸多全球性的新课题并产生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巨大冲击,诸如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犯罪、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电信、网络知识产权及其它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案件层出不穷,且在最近几年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随着社会服务信息化、网络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作为社会服务业重要力量的律师业所面临的挑战尤为艰巨。律师是代表社会最先进生产水平的一种行业,在与最先进的电脑网络信息技术碰撞之际,后者必将改变律师传统的业务模式、执业手段等,这种改变力度之大可能是我们目前难以想象的,我们必须敏锐地抓住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和契机,顺应信息网络化的趋势,推进中国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在网络经济的大潮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信息网络对律师业的价值
我们正在走进互联网络,互联网络也正在走近我们。网络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当前,信息革命的大潮汹涌澎湃,不可阻挡,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和最强音,互联网络正以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是人类千百年来生存和发展方式的一次伟大革命。网络作为一种工具,可以带动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对于整个律师业重构与整合的作用不可忽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对新时期律师业的发展极为重要。
1、律师信息查询网络化
信息化是网络的基本特性之一,互联网上巨大的信息流如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法律资料对律师而言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律师可以通过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将因特网作为工具,从中捕捉信息、汲取知识。日后随着社会各部门网络建设的完善,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电脑的运用,充分利用网络可以大大缩短积累知识和经验的时间,提高工作的效率。在信息网络化非常发达的美国,律师办案首先要学会运用电脑网络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条文、法院判例、相关论文观点等从网上找出来,作为证据信息进行研究。我国由于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对于网络的利用还不充分,有待加强。
2、律师事务所内部系统建设及业务流程网络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已经实现了办公电脑化、自动化、快捷化,先进的办公条件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及网络传媒手段,可以加强与当事人和同事的交流,了解国内外的最新动态,实行文书样本的格式化管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有些事务所还建立了网上数据库和内部局域网,进行软件开发,初步形成了数字化律师事务所的雏形,具备了律师网上办公的条件。美国和欧洲一些律师事务所正在搬出租金昂贵的办公楼,只留一小部分办公用房作为指挥、交换、数据、结算等总部或中心,通过可视电话、电脑与客户交谈以及内部开会,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经济可行的方法。
网络也会改变整个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操作模式,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流程从收案登记到最后结案归档也开始实行网上管理,对提高办案、办事效率与质量十分有益。
3、利用网络宣传自己、扩大影响、争取业务
21世纪是一个电脑网络和信息化的时代,作为代表社会最先进行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纷纷开始了“网上圈地运动”:申请域名、设立网站、宣传自我、开辟业务。
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改变了传统的宣传方式,网络大潮下,一些律师事务所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与宣传搬到网上,有效扩大了信息传播的区域与途径,深化了律师事务所的影响。法律服务的电子商务化具有非常广阔的开拓空间,在电子商务逐渐占据信息领域的今天,律师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新型业务领域已然开辟,较之同类传统业务,在速度、成本、便捷性、个性化等方面的竞争力非常强。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开始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合作,以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律师执业系统的网络信息化
有了网络,律师办案“数字化”和“无纸化”将成为一种现实,现在不少法院在法庭律师席位上装了上网线,可以预见,随着人民法院的电脑普及和升级,一场审判方式的改变也会悄然发生。法院开庭通知及传票的传送与接收、文书制作与数据调取、庭审证据的出示和交换、审判过程的网上直播……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甚至庭下的律师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庭审过程,并及时调集数据、资料和发出指令,指导庭上律师办案。
美国密歇根州已经签署了一项法律,要在该州建立一个网上法庭,计划在2002年10月正式受理诉讼。其全部程序网络化:在网上提起诉讼,所有法律文件通过网络传递,律师通过视频会议设备进行案件的“出庭”辩护,证人可以在网络的另一端远程出庭,公众也可以通过专门的网址“现场”旁听。网上法庭能够节省诉讼人的时间和金钱,有助于削减成本、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造福中小经济群体。
我国广东省律协为了推动广东省律师行业尽快走上信息化道路,已经正式开通了律协网站,将逐步形成在网站上发布律协公告,由每个律师事务所安排一个信息员负责查阅使用的做法,尽快实现“无纸办公”。
5、信息网络对入世律师业发展的作用
入世以后,对律师行业来讲,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律师业务领域大为扩展,业务需求大为增加,同时大量外国律师入境增加了市场竞争,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体制会对中国律师业“各自为战,缺少配合,合作意识与合作的机制都极不深刻和成熟”的现状形成冲击,例如律师业务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律师事务所办公建设的自动化。中国律师业要想尽快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就必须对现有运作方式、通讯方式和思维方式加以改革。我们可以与外国律师相互合作,形成双赢局面,共同发展。例如在网上建立盟所,代替原来开设分所和筹办律师集团的概念与做法,与国外律师、外地律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享资源、共同办案,也可以共同办公,以打破地域和国界限制。这就会产生一种全新的管理机制和执业方式,一大批跨地区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就会作为一个律师整体产生,其中既有中国律师,又有外国律师。这种模式由因特网而产生,是对传统律师管理概念的挑战。

三、律师业在推动信息网络发展中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讲话中提到,对信息网络化问题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加强对网络的法律规范是极为必要的,我们要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化带来的挑战,注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搞好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江泽民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立法、执法和司法,积极参与国际信息网络方面规则的制定,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人才的培养。对于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积极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起着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
1、提供网上咨询法律服务
现代社会,人们已经离不开网络技术和网络通信为自己服务,但如何使网络技术为全球所有的人们提供服务,仍然是一个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个国家内的城市与农村,同一个城市的富人与穷人之间存在的“信息消费”差距即“数字鸿沟”越来越大,这是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以及电信部门和信息产业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作为服务业的律师业,应该而且能够为解决这问题发挥重要作用。21世纪是一个网络信息化社会,网络信息产业是第一大产业,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规范化要求,社会总体对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在真正达到为广大网民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尽力方面,我们律师将大有可为。
在信息技术领先和司法环境成熟的美国,已有专门解决法律争端的网站如www.cybersettle.com(网上解决),它是第一家网上承揽解决客户保险争端的公司网站,在线提供了完整的纠纷解决方案。在我国,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完全通过网络解决纠纷尚需时日,但通过互联网这一便捷工具给网民提供在线法律服务是可行且有效的,这种建立在互联网络上虚拟空间环境中的法律服务方式,具有交互性、开放性、容量大等特点。但目前网站的法律类栏目及网上律师介绍大多都是静态的,与客户的交流也是滞后的,没有发挥互联网互动性和实时性的优势,尚未完全实现网民通过网络和律师在线实时交流、咨询的模式架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IT行业的法律服务是一个发展迅速、不容忽视的业务领域,开设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法律服务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在这一业务领域,上海的律师走在了前列。上海市律师协会较早开设了专门的信息网络法律研究会和电子商务法律研究会,并举办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研讨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研究委员会也在“中国律师网盟”网站(www.lawyercn.com)主办了“网络律师”专版,对“电子商务”与“网络信息”进行讨论和研究。
2、网络业务律师
在进入21世纪之际,律师业如何发展、律师如何适应新世纪的要求,是一个发人深思的课题。律师行业虽然是一种古老的行业,但律师的业务和服务的对象却在不断更新:换言之,律师行业是依附于社会产业的一种辅助性行业,是随着社会产业变化而变化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行业,当社会一种新的产业兴起并形成发展势头以后,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也就应随之变化与发展。
21世纪是一个网上世纪、信息社会,今天,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没有受到因特网的影响,所以,网络律师肯定是一个发展方向。知识产权律师必须千方百计保护网络空间中各种新方法的所有权;专业负责隐私和审查问题的律师必须估测现行法律是否应控制,以及怎样控制一个革命性媒体的信息流通;既对法律有较好的总体了解,又熟悉因特网业务的律师为开展因特网业务的公司所需要;在反计算机犯罪方面,因特网律师们更掌握着千载难逢的创新良机,为立法和司法所急需。为此,美国哈佛、耶鲁和加利福尼亚这类顶尖的法学院率先设立了因特网法律研究中心。如今,全美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网络法课程,网络律师已日益走俏人才市场。由于网络信息涉及法律调整的内容较多,除了一般的刑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等等,还必然涉及新的法律关系需要调整。网络律师在电子商务、网络公司的设立、国内外融资、海外上市、网络纠纷诉讼等方面可以提供新的法律服务,促进这一新兴产业领域的有序发展。
3、网络立法的推动作用
网络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当前无规可循的状况,已严重制约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没有公开、透明的法律法规作背景,互联网的发展就缺乏保障。在推进网络立法的进程中,律师行业通过研讨会、拟定建议稿等形式对网络法规的建议、起草、推行起着积极的作用。
4、网络见证、仲裁业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已成为商品和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律师网上见证已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律师将以独立的第三人的地位从事网络交易的见证业务,包括查明当事人的资格、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等。网络见证和律师的其他业务一样,顺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和国际上的习惯做法相适应。
全球性的网络亦使得潜在冲突随着距离和多法域问题引起时间和成本的增加而变得更难于处理。这样将现代的法律仲裁概念与最新的网络技术联系起来就具有必要性与有了可能性,网络本身快捷、经济的显著特点与仲裁自身选择性强、自由度大、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性质可以很好的契合,新加坡相关部门已联合推出世界上第一个网上仲裁机构,具备法律和网络知识的新世纪的律师是网上仲裁员的首选。
另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采取专家组负责制解决域名与通用网址争议。与法院诉讼和传统仲裁相比,这种新型争议解决机制为争议双方提供了一种公平、合理、快捷、经济的可选方式,对减少司法诉讼起到积极作用。因裁决者均是知识产权、域名、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和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律师和专家,裁决相对具有权威性。
5、网络管理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规范与管理信息网络方面,都很注重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尤其是行业的作用。信息网络的发展离不开管理,高水平的管理能大大推动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二者不可偏废,必须齐头并进,这已成为信息网络界人士共同的认识。信息网络管理是一个新的领域,需要一大批具有信息网络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国已有知名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参与了政府网络管理的进程,在这一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语
在信息化的网络时代,律师业这一古老的社会服务行业正焕发出新的生机。积极应对信息网络化挑战,通过与信息网络的互动促进网络经济以及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是我们每个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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