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年4月29日 FA07版                                

物管告业委会诽谤案开庭

业主讨要通道使用权,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侵犯其名誉权,业委会将反诉

    本报讯 (记者 海鹏飞)业委会炒掉旧“管家”物业公司,却被物业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昨日,佛山“首例”物业公司状告业委会案件在禅城法院石湾法庭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上,双方对业委会能否成为“被告”展开辩论。华远大厦业委会表示将对“管家”提起反诉。

  2008年12月,因认为“管家”占用公用通道为停车位,且其拟将管理费提高30%,禅城区华远大厦业主委员会重新招标,“炒掉”了旧“管家”佛山市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远大厦业委会成立已9年,其间为大厦出入口及物业收费维权多次,这次吃上了官司。今年4月初,双联物管一纸诉状将华远大厦业委会告上法庭,称其侵害物管公司的法人名誉权及其对大厦首层6个车位的承包经营权,要求业委会赔偿经营损失7500元、名誉损失1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

  昨日在石湾法庭庭审前,对双联物管原起诉状中要求业委会赔偿“侵占”停车位5个月,收费损失7500元的请求,法院当庭裁定与名誉侵权事项无关,不予审理。二十余名华远大厦业主特意赶来旁听。本案开庭2个半小时,未当庭宣判。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截至目前该院还未接到过物管告业委会的案件,此案可能为佛山首例物管状告业委会案件。

  此外,游植龙介绍,华远大厦业委会还将提起对双联物管侵占大厦公用通道谋利的反诉。

  庭审焦点

  业委会能否成被告?

  为业委会代理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表示,根据省高院《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业委会只具备一定程度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委会一般只能做原告,不能做被告。”另外,新《物业管理条例》认为,业委会并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双联物管称,根据《批复》,业委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法院既然受理此案,也是对业委会作为被告主体的认可。

  物管名誉权受侵犯?

  双联物业坚称,2008年12月,远华大厦业委会向业主发放意见调查传单,含有“强占”、“侵权”等不当字眼,且造成“不明真相的业主被被告唆使,强行将该车位作为公共通道任意通行”的后果。业委会则指出,作为公开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有责任义务征求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意见,说“强占”和“侵权”是建立在大量事实和法律判断基础之上。另外,双联物管并无举证业委会对其名誉侵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来源:广州日报 2009年4月29日 A39版                        

佛山首例物管告业委会侵权:佢讲我坏话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随着社会维权意识的增强,业主告“管家”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可在昨天,物管公司却鲜有地将小区业委会告上了法庭。物管公司认为,业委会在他们派发给住户的单张中,以煽动情绪及歪曲事实等的方式,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据了解,这是佛山首例物管状告业委会名誉权侵权的案件,而在《物权法》实施后,业委会是否还能成为诉讼主体,也引起了双方甚至是法律界人士的争议。

  双方曾发生过冲突事件

  佛山市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联公司),原是禅城华远大厦的物管公司。由于在物业管理费方面与业主无法达到一致,在今年1月16日退场。

  业主们称,早在2000年6月,华远大厦的发展商将首层改为商用,要将当时唯一的南大门出口封闭。经协商后,开发商开通了东西两个侧门,并贴公告承诺改造后管理处两侧门前的6个车位等免费给大厦业主使用。2007年6月矛盾突现,业主们称开发商将其中的4个车位占用后,将管理处两侧的门关闭。去年9月25日,双联公司取得了华远大厦负一层、首层、二层停车场的代为出租及经营权。这样一来,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就变成了业主与双联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还曾发生过冲突事件。

  今年1月17日,大厦业主委会向业主派发《关于是否起诉双联物业的意见调查》,成为导火线,双联公司认为,《调查》中业委会散布双联公司强行占公共通道,损害业主利益等谣言,部分业主还拒绝支付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要求业委会停止侵害、登报道歉,及赔偿名誉损失一千元。

  争论焦点

  焦点一:业委会是否可当被告?

  双联公司称,根据广东省高院2004年通过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业委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

  业委会的代理律师则称,《物权法》出台后,最高法院在关于该法的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提到,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删除了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这一立法的主要原因在于,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并不拥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因而不宜确定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焦点二:“管家”有否“丢了脸”

  法庭上,双联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双联公司是合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口碑、名誉、信誉对公司的经营、持续发展非常重要,但业委会的行为直接影响客户对他们的评价和对外形象。

  “对方没证据证明他们具体有何损失。”业委会的代理律师表示,业主的行为是自发的,与业委会无关;其次,发出《意见》是业委会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三,他们掌握到一份2000年开发商给住户的公告,是当时住户用相机拍下来的,承诺将6个车位给住户作公共通道用。

  对于业委会拿出的2000年发的公告,双联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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