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9年6月19日 E03版                                

“病假”十一年 方知已被炒

工人认为除名未被告知不合法欲诉讼

  本报讯 记者何宁报道:工人老吕向工厂请假看腰疼,但被扣发工资,双方就此“扯皮”。11年后,老吕才听说,自己9年前就被除名了。昨日,老吕向本报投诉:除名未被告知违反法律规定,欲诉讼申请撤消。

  50多岁的老吕是三水区某气体厂的工人。1995年后,老吕感到腰痛难忍无法工作,就向工厂请假回老家看病,但并未约定假期多长。他腰椎炎一治就治了一年。1996年6月,工厂新领导要求老吕无条件上班。老吕说,病还未治好,且请假至今厂方连病假工资都没发,这个问题厂方必须解决。双方因此谈僵。从此,老吕漂泊在外边打工边治病。

  2006年,回到三水的老吕听老同事说起:你已经被单位除名了。“除名从未通知过我啊。”老吕开始向工厂和上级部门上诉,但无果。今年5月底,老吕申请了劳动仲裁。庭审时,厂方提供了1997年4月的处理决定,“长期在外不回厂工作,作自动离职处理。”厂方称,决定在职工大会上公布,且仲裁已过劳动纠纷60日的诉讼期限。吕表示,自己从未收到处理决定,且工厂无法提供出除了通知原文外其他送达通知的证据。除名过程剥夺了自己知情权和申诉申辩权,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此做法应属无效予以撤消。其后,老吕因觉得“仲裁员偏帮厂方”而撤诉。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认为,厂方除名的过程未尽告知义务,确实违反了法律程序。工人可以劳动仲裁申请撤消除名决定。至于仲裁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目前仍有待双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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