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2011年12月2日 A2版

广东召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妇女权益维护研讨会,专家呼吁

加强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

    本报记者林志文/通讯员王飙尘 发自广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施行以来,在社会引发空前热议,各地在实践中也不断碰到一些引发争议的个案。如何引导妇女准确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好维护妇女权益,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11月28日联合召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妇女权益维护研讨会,来自省市法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妇联干部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就相关问题展开热议。研讨会上,专家不约而同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宣传力度,女性最重要是要明白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

    针对社会议论最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第七条、第十一条等条款,专家纷纷为女性维护权利支招。广州律协婚姻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提出五“招”,一是过户;二是要有技巧地“加名”;三是转账而不取现;四是保存证据;五是有必要时协议约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利平建议:一要保存证据;二要宣传和教育;三要抓住实质;女性要明白自己的权利;四要鼓足勇气“加名”,提出财产要求;五是建议在婚姻登记处设有宣传活动。

    广州律协婚姻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宇忠列举了自己实际接触的一些个案,他表示,由于宣传不足,普通老百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缺乏准确认识。由于女性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为了让女性不会在出现矛盾时才埋怨“吃亏”,女性应积极保护自己。他建议有关部门可仿效爱尔兰,在婚姻登记处派发详细的婚姻指引、婚姻财产指引,使男女双方对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婚姻财产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后再办理结婚登记,而不是婚后出现问题后再去找解决办法。“宣传很重要,婚姻登记处是一个很好的处所。”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于静表示,举办此次研讨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妇女善用、用好、用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但最关键的是要让服务对象知道、了解相关法律。于静指出,加大宣传很重要,妇女首先要有知情权,然后才需要技巧;其次,婚姻法体现的是契约精神,公众目前法律意识比较欠缺,所以应该顺势而为,大力引导公众培养树立法律意识;另外,要提醒公众要有风险意识,风险是动态的、无时不在的,婚姻中的风险也是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就是不明白自己的财产权利。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在研讨会上提出了“经营婚姻”的理念。他指出,在现代社会生活里经营婚姻,以前的规则已经发生了改变,怎样更好地经营婚姻,就要明白你所处的法律环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供了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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