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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隐私权利应受到限制

游植龙 律师

本文刊登于2001年2月20日《百姓信报》(《中国律师报》)

 

  随着电子技术和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工作场所对员工进行监控,甚至使用电子技术手段如录音、录像、软件等对员工的工作状况、电子邮件、电话的使用以及在互联网上的浏览情况进行监控。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老板对员工的电子邮件、电话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应该说末经法律授权,因而可视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确实有不合法之嫌。而某些方面的监视如银行、旅店行业的闭路电视等,虽然使员工的工作情况一目了然,个人隐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也是法律所允许。

  单纯地以现有法律为据判断老板对员工的隐私监控是否合法并不能解决问题,还要分析它的合理性。毕竟,老板对员工的隐私监控是新的法律问题,法律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加以完善。员工有各种各样的隐私,但其权利是相对的,员工工作场所的隐私保护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内,员工有义务和责职从事本职工作,不应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收发私人邮件、浏览互联网、电话聊天。此时,必然要放弃部分个人活动的权利,从事不为工作时所允许的个人活动而产生的隐私权利必然会受到限制,这就是因非法而发生之“权利”不受保护。作为老板,有权利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监督员工的工作情况,电子监控作为了解、监督员工工作情况的手段之一,是可以理解并应当允许的。当然,老板对员工的监控也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它必须仅限于工作场合的工作时间内,监控的内容也应有所约束。比如在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进行影像监控,或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如员工在工作场所午体时进行监控,便不应允许,因为此时员工不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义务。而在内容上,举个例子,跟踪员工在互联网上的全部浏览情况可以允许,但对于电话来说,了解员工通话对象和通话时间并无不妥,而将其全部通话内容录音监视,又是否合理呢?这就涉及到“度”的问题。法律对此应明确予以界定。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 秘书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委员
联系电话:13802726525 邮件:ok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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