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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下载软件构成侵权

游植龙 律师

本文刊登于2001年4月10日《百姓信报》(《中国律师报》)

 

    计算机软件作为智力成果,其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现在国内很多网站都堂而皇之允许网民免费下载各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他们都“理直气壮”:我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我不侵权。在他们看来,虽然允许网民下载有版权的软件有侵权之嫌,但自己并未从中获取利益,也不存在营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侵权。正是这种观念让类似的行为在网上泛滥成灾,极不利于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极大地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的权益,也打击了我国软件开发的积极性,应予以制止。近来,有人主张商业软件应予“自由化”,即向全社会开放软件的著作权,让所有人都有权免费使用。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主张弊大于利,不宜提倡。实际上,网站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为他人提供免费的软件下载服务,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商业目的或社会声誉的目的,某些网站所辩称的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令人怀疑。“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个“利”,不仅包括眼前的即时的利益,也应包括可预期的远期的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应包括网站浏览量的增加、知名度品牌的提高而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这时候,不认为网站侵权,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1991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虽规定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国务院据此发布并于199110月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的,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已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有上述复制、发行、展示软件复制品行为,即可构成侵权,无须“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未经授权,免费为网民提供软件下载的行为,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最近,美国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判令Napster音乐网站必须停止让其用户从这个网站下载具有版权的作品的裁决,已为我们乐此不疲的国内网站敲响了警钟!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 秘书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委员
联系电话:13802726525 邮件:ok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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